时间:2008-10-22 10:20:15 文章分类:法律文档
办理刑事案件的艰难和此案的影响之巨大,使作为被告人王英福的辩护律师马春晟更是一丝不苟、慎上加慎,因为他们这次所面对的不是一名普通的被告人,而是被公诉机关指控的“大贪官”。因此,公众认为:为这样一个贪官去辩护,为他去“伸张正义”,岂不是“坏人”做的事情?但是浩晟所律师马春晟正是从根本上真正认识到了律师存在的意义:为了使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时有所顾忌,在每一个有可能被圈定为“坏人”的公民处于孤立无援之际有人撑腰,为了开庭不至于沦为“批斗会”。从来不是为了维护抽象的正义,而只是为了每一个陷于诉讼的当事人提供尽责的帮助。因此,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的马春晟律师正是基于这种高度的思想认识水平上,在办案过程中采取了积极的办案态度和行动。
因为他明白一个好的律师就是要千方百计为当事人进行合法的辩护,而不是盲目地与检察官站在一个立场,谴责犯罪。律师不可能迎合大众和民意中的正义观。刑事辩护律师,因为是要为被告人辩护的,必定与检察官分庭抗礼,甚至与普通民众的评判相佐。因此,在开庭前夕,马春晟律师认真阅读了此案大量的相关卷宗,翻阅了大量的书籍,针对每一个细节都写了详细的笔录,针对每一条相关司法解释都认真地进行了阅读和记录,在这期间更是数次亲自驱车奔于中卫与银川的往返途中,进行艰辛的证据搜集与调查取证,为此次辩护做了大量细致详尽的准备工作。在2007年1月10日的庭审中,正是基于这种庭前充分细致的准备工作,马春晟律师的辩护技巧和辩护言论在庭审过程中得到了充分的展示,他的精彩辩护得到了被告人家属及旁听人员的高度评价,他用勤勉的工作态度和认真的敬业精神换来了公众的理解和认可,真正体现了“律师”这一职业存在的真正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