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要案:万里大造林案提起公诉

时间:2008-10-22 10:52:39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刑事要案:万里大造林案提起公诉 【案件概况】

    “万里大造林,利国又利民”,“今天投入2.66万元,8年后回报18万”。听信这些诱人的承诺,全国有3万多名群众带着对财富的期盼,把自己的积蓄甚至是借款投入到了万里大造林公司。从2004年开始,这样的广告铺天盖地,引得无数人投入资金,后来发现根本是一个传销骗局。制造这一神话的主角就是在电视连续剧《刘老根2》和《圣水湖畔》两度扮演了“党委书记”的陈相贵和他的搭档刘艳英。
    2007年8月22日,陈相贵,刘艳英以涉嫌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事拘留,后转逮捕。2008年4月28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假广告罪、非法经营罪对二人移送检察机关起诉。2008年9月22日,检察机关以一个罪名———非法经营罪,对10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案件始末】

    2002年8月,被告人陈相贵成立了辽宁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从2004年1月起,被告人陈相贵,刘艳英又相继成立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内蒙古万里大农业有限公司以及山东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山东万里大农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天地通有限公司、中国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等系列公司。

  被告人陈相贵,刘艳英以上述万里大造林系列公司为依托,在内蒙古、辽宁、山东等地通过承包或租赁的方式大量取得土地使用权自行种植杨树或者直接购进林地。同时,陈相贵,刘艳英策划,组织领导被告人陈奇、吴国庆、陈井刚、陈晶、黄迎利等人在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吉林、河北、山东、北京等十二个省、市、自治区积极组织、建立、发展传销网络和传销团队,通过媒体广告、散发传单、集会宣讲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以传销手段销售林地。

    从2002年到2007年,被告人陈相贵、刘艳英组织领导的传销团队共销售林地438447亩和林木117361株,非法经营额为12.7亿元。

【法律依据】

    1998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但是受高额利益的诱惑,到2004年,传销活动在中国达到一种顶峰状态。万里大造林案,也正是在2004年开始了以销售林地为手段的传销活动。

 《禁止传销条例》列举了传销的三种表现形式,即“拉人头”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团队计酬”以发展的下线的推销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以及收取入门费的行为。以团队计酬是公诉机关认定万里大造林案定性的关键。

    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的批复》规定: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已经构成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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