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2-03 11:17:27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中国农工民主党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
法律援助工作站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管理,做好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的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工作站全称为中国农工民主党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法律援助工作站(以下简称法律援助工作站)。
第三条 法律援助工作站隶属农工党宁夏区委会,是农工党宁夏区委会的非法人法律服务机构,由农工党宁夏区委会法律援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法律援助工作站设在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接受宁夏法律援助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条 法律援助工作站宗旨是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免费和优质的法律援助。
第六条 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人员以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主体,其他法律工作者为补充。法律援助工作者实行聘用制,聘用人员应当是不占国家编制的兼职法律工作者。
第七条 对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的法律咨询和指派法律工作者的办案补贴等法律援助经费,主要通过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划拨的法律援助补贴资金解决,其他社会捐助为补充。法律援助资金用于法律援助案件。
第八条 法律援助工作站以及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维护农工党的声誉,切实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自觉接受农工党宁夏区委会法律援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宁夏法律援助中心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工作程序
第九条 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接受下列来源的法律援助案件和法律咨询:
(一)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民向农工党组织提出法律援助的;
(二)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工党党员及其亲属;
(三) 农工党宁夏各级组织对口帮扶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亲属;
(四) 农工党宁夏区委会指定需要援助的;
(五) 宁夏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向本工作站指派的援助案件;
(六) 法律援助工作站认为符合援助条件的其他案件。
第十条 法律援助的形式和范围即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申请援助的公民应当向法律援助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和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工作站经过审查对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及本章程援助条件的,应当在接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委派法律援助工作者承办案件。对不符合援助条件的也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者。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工作站委派时,应当填写案件委派单,并由法律援助工作站站长签字审批。承办人如有异议可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的视为接受此案件。自接受案件起,应按程序及时办理,不得有意拖延;如因承办人原因延误承办案件使委托人在法律上丧失诉讼时效,承办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承办人按律师管理规定装订卷宗,保存在法律援助工作站。承办人在5个工作日内将工作站站长审查后的结案材料提交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同时领取法律援助经费。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工作者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借法律援助之名向受援人收取钱物,不得为不符合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服务,或者拒绝为符合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如有违犯,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每个案件办结后,法律援助工作站负责向农工党宁夏区委会法律援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并报送相关材料。
第三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
第十七条 农工党宁夏区委会成立法律援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委会社会服务处。
法律援助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建立、管理并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站;
2、聘任和解聘法律援助工作站站长;
3、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及其法律援助机构的联系和沟通,共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管理及法律援助工作;
4、听取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汇报,监督、检查、指导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
5、募集、管理、调剂、使用法律援助工作经费;
6、表彰和惩处法律援助工作站及其法律援助工作者。
法律援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法律援助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工作站设站长1名,由农工党宁夏区委会法律援助工作领导小组聘用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 律师兼任,任期为五年,可连聘连任。
法律援助工作站站长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站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农工党宁夏区委会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案件受理审批制度》、《案卷档案制度》、《办理案件的程序规则》、《法律援助工作者岗位职责》、《政治和业务学习制度》等;
2、定期向农工党宁夏区委会法律援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法律援助工作情况,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总结;
3、负责聘任和解聘法律援助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
4、全面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案件业务及办案质量;
5、负责援助的事项、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在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6、案件的审查、批准并指派案件;
7、审批承办人员的经费补贴和日常开支;
8、其他援助事项。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实行站长负责制。重大疑难案件发挥集体作用,实行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方式。
法律工作者应当是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即律师、大学法学教授或老师、法学研究的学者、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单位的法律人才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农工党宁夏区委会法律援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农工党宁夏区委会常委会批准,报自治区司法厅审核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