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2-03 12:44:35 文章分类:律师政治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银川市委员会
七 元 三十
关于彻底取缔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须经公安、检察办案人员签字程序的再次提案。
提案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马春晟
银川市上海东路768号
6735968
750004
具体建议:
一、取缔目前公安局系统、检察院系统在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须经办案人员签字后,看守所才允许会见。
二、公安和检察机关认为须派员在场的,或涉密的案件的,应当由看守所与办案单位之间确定。如需律师依法办理手续的,由看守所根据与办案单位的确定的内容,通知律师办理手续。
一、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银川市的各看守所均要求律师办理《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在办理该手续时,还要求律师持律师函件并由公安、检察办案人员签字后,再到相关部门办理上述“通知书”。这种做法不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其一,我国刑诉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尤其是“六部委”的联合“规定”中(法条附后)律师会见在押非涉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时,不经任何单位的批准,。其二,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以种种理由拖延或拒绝批准会见;经调查,律师们最常遇见也最不可接受的拒绝理由主要包括:
(1)办案人员不在。这一理由占律师申请会见不能的50%以上,是最为常见也最不能让律师接受的理由。
(2)当事人不愿意聘请律师。其近亲属依法为其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侦查机关却往往以所谓当事人拒绝请律师为由拒绝律师会见,使当事人处于一种孤立无援的境地之中。
(3)需要领导批准,领导不在家。这一理由占律师申请会见不能的相当一部分,而法律并无此规定。
(4)超出法律规定的条件,向律师所要文件。如要与当事人签订的协议,某些大要案还要求经过中纪委等有部门的批准等。
其他侦察机关不说明理由的不批准会见,甚至批捕后公安、检察机关仍让律师会见也须由他们批准。
二、公安、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或有关领导的签字,是变相的进行了“批准”程序,而批准程序只有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时才使用的一种程序,而变相的“批准”程序是严重违反刑诉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彻底予以取缔。2005年本人已就此向大会提案,但银川市公安局的答复和律师实际会见的情况不相符,尤其是银川市律协(银律发(2004)16号)文件,与市公安局“达成共识”,但2005年以后,本还有“松”的会见环境,却更加明确即“办案人或领导签字”成了“法定”程序,即每案均按此程序办理,使律师会见更加艰难。特别是一些侦查人员,律师为了一个签字,几乎没有一个一次签发的情况,甚至五、六十岁的一些律师,满头白发却在20岁左右的侦查人员后面,像乞讨一样央求签字的情境,令人心寒。
辩护权是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中规定的一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当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不懂法律,又无法学习法律,唯一途径就是借助律师,而律师的会见又由于办案机关的种种理由使会见姗姗来迟,当事人得不到及时救助。
银川市公安局的2005年1月12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公函(2005)12号)的内容,更加让律师艰难的会见雪上加霜。请求相关部门及时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