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除律师会见室中玻璃隔墙的提案

时间:2009-02-03 12:45:19    文章分类:律师政治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银川市委员会委员提案

2006年2月20日

案由:关于拆除律师会见室中玻璃隔墙的提案

审查意见:

提案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马春晟

银川市上海东路768号

 

13909518789

 

 

 

 

 

 

具体建议:

建议拆除银川市地区各看守所律师会见室的玻璃隔墙。

提案内容:

自2006年以来,银川市看守所把律师会见室用玻璃制作成隔墙,并采用简易的电工通话器通话会见。这种做法,给律师会见带来极大的不便。

一、隔离墙式的会见与刑事辩护的基本职能相违背,隔住了犯罪嫌疑人与律师的信任与沟通,动摇了犯罪嫌疑人对法律公平正义的信念。

二、隔离墙设置的动机——隔住了平等与尊重,突显了对律师的执业歧视。在银川市看守所(其他看守所也有同样做法),律师会见室由隔墙,而公、检、法机关的提审室没有隔墙,很显然是对律师的歧视,不公平,有损律师形象。

三、隔离墙隔住了人权地位与公正效率的提高。由于隔离墙的出现律师通话十分不便,通话器质量太差,噪音太大,听不清楚。特别是两个律师同时会见时,一个能听见,一个听不见,极大降低了效率。

四、国际条约不容许隔离墙。90年8月在古巴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8条规定:“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一切个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无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的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律师协商。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只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而我国已加入了该条约,他是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关于律师权利最全面和最重要的文件。

综上所述,银川市看守所的玻璃隔墙应予以拆除,以方便律师的会见,同时尊重律师的人格。办案机关的种种理由,致使会见姗姗来迟,当事人得不到法律救助。而市公安局2005年1月17日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公函(2005)12号)的内容,更加让律师会见雪上加霜。

执业机构: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宁夏 银川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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