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1-05 16:40:00 作者:陈晓云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看罢这则报道,不禁有些存疑。
首先,业主违规购买了经济适用房并不会损害开发商的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七部委《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济适用房项目利润率最高不得超过3%,而且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只能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开发商不得出售给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外的家庭或个人。所以,开发商经济适用房的利润是固定的。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并不会影响开发商开发经济适用房的本来利润。
二、违规业主能否通过补足差价取得经济适用房产权?
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经济适用房是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一部分,具有为城市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的作用。经济适用房的购买主体只能是城市低收入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依法购买经济适用房取得的只是有限产权,其流转受到限制,在购买后的5年内不得上市,确有原因需要转让的应由政府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房也只能用于向城市低收入者供应。
三、业主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开发商是否有权投诉?
四、违规业主补交差价后撤诉,法院应否准许撤诉?
由于业主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并不会影响开发商的利益。因此,开发商无权向房管局投诉,但房管局作为经济适用房的监管部门,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并及时回复乃其职责所在。对于房管局明确表示怠于行使职权的情况下,开发商有权就其怠于行使职权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其履行职责。
前已述及,由于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的特定性,违规业主通过补交差价取得经济适用房实际上损害了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利益。因此,违规业主不得通过补交差价取得经济适用房。
作者:陈晓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