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之贝”与“春茧”法律争论系列之二
时间:2008-05-25 10:51:41 作者:陈晓云律师 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海之贝”与“春茧”法律争论系列之二
--深圳湾体育中心设计项目是否政府采购项目
争论之一已提到,无论是按照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深圳湾体育中心设计项目均具有可招性。但具有可招性的项目未必都必须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对具有可招性的项目还要求必须具备其他条件之一:即具有可招性的项目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或具有可招性的项目是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或具有可招性的项目是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而且上述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第七条规定,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5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依据上述规定,南山区建设局早在07年5月初在其网站上公布深圳湾体育中心总投资预计在9.6亿元。
因此,深圳湾体育中心设计项目依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属于必须招标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二条规定,必须是,即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具有可招性的项目,除此之外,还要求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根据媒体公布的资料,深圳湾体育中心项目为南山区政府预算项目(这是“海之贝”与“春茧”之争的重要因素)。根据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深圳湾体育中心设计项目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根据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服务类项目只要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就应采用公开招标。而深圳湾体育中心总投资约9.6亿元,所以深圳湾体育中心设计项目在50万元之上,就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在深圳湾体育中心设计项目究竟属于工程还是服务,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结论不一。究竟应该适用哪部法律?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两部法律均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制定,政府采购法为新法,应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所以深圳湾体育中心设计项目应为政府采购项目。
综上,深圳湾体育中心设计项目应为政府采购项目,而且是为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陈晓云律师,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chxy001@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