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5-25 10:50:06 作者:陈晓云律师 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海之贝”与“春茧”法律争论系列之五
--“春茧”中标是否违法?
有人认为,“春茧”是日本的设计,鉴于众所周知的历史原因就不应当让其中标。不过,所有的事实均表明,本次招标为国际邀请招标,而且允许联合体投标。专家评审排名第一的“春茧”,确切地说,是日本佐藤株式会社与北京建筑设计研究院联合设计,并非由日本单独设计。且既是国际招标,又允许联合体投标,就要依照招标相关法律确定评标、定标。
争议之四已经分析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具有确定性,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并不得随意改变。凡未在招标文件中公开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一般民众评选非法定评标方法,同理,历史原因也很难作为此次招标的法定评标方法。
日本佐藤株式会社与北京建筑设计研究院联合设计的“春茧”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在三家投标人中得分排名第一,依照《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贯彻的通知》、《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春茧”为中标方案。
所以,从现有材料以及现行法律来看,按照正常法定程序原本中标就应当是“春茧”而非其他。
2008年4月4日于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