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无固定期限合同
08年以后,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8月底到期,员工依法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作为应对,企业提供的劳动合同条件由原来的经理岗位调整为前台岗位,劳动报酬也进行了降低。
请问,作为员工,能有什么样的方式合法维权?
补充提问:
劳动仲裁肯定是一个途径了,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一般仲裁下来有什么结果呢?仲裁会支持企业提供的续订的新的劳动合同条件么?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3-08-15-状态:未解决]
陈晓云律师的解答:
双方都同意续签的,员工要求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应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且续签的条件只能优于原合同条件,而不能降低原合同条件,但员工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