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债务
想请问下,刘,吴,张,李,四人合伙做工程。刘 为该工程法人代表,吴 负责工程财务管理,现由于 刘 和 吴 以各种理由拉用公款、账目不明、导致工程亏损并欠下债务。现多家企业上诉法院要求四人清还债务,张 和 李 有权利上诉法院,要求刘 和 吴偿还此工程所欠外债吗?(注:刘 和 吴 主管财务,现大量资金不明去向,具体是不是他们私自挪用也不知道)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3-09-16-状态:未解决]
陈晓云律师的解答:
属于合伙债务,对外应由合伙人连带偿还。
如有证据证明刘、吴有过错导致此外债的,张、李在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刘吴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