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界定的法律依据

时间:2013-05-16 21:06:32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当然夫妻可以约定财产的所有权。有约定的就按约定。
  关于你丈夫在婚前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子是属于他的个人财产的,如果婚后没有约定,那么在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就是属于你们的共同财产。
  相关夫妻财产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文来自:法律快车 www.lawtime.cn]

律师介绍】张颖律师,男,民商法学硕士,主要涉及劳动仲裁、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拆迁补偿、医患纠纷、知识产权,公司纠纷等民商事纠纷等;

执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6号MEN财贸中心B座8层;

张颖律师联系方式:业务电话15333142777、 13126837129;

执业机构:北京斌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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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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