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不和分居而离婚需满足的条件

时间:2013-05-23 21:39:37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核心内容:《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应准予离婚。对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这一情况该怎么理解呢?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
  适用本款必须满足以下要件:
  1、夫妻双方客观上处于分居状态。
  即必须有双方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事实状态,夫妻间已不存在相互关照、同床共枕、同桌就餐等具有固定婚姻意义的共同生活。判断是否过着同一家庭共同生活的标准是,夫妻一方是否为他方提供婚姻服务和夫妻双方是否以夫妻身份共享婚姻生活。婚姻当事人双方在不同的住所过着完全分开的生活,当然构成客观的分居状态;即使夫妻双方住在同一屋檐下,如并未过着同一家庭生活,也构成客观上的分居。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主观上具有分居的愿望。
  所谓“分居愿望”是指分居不违反夫妻的愿望,不是由于不以双方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原因,而正是分居者所追求的,正是其“有意”造成的。这种愿望可以是双方的,也可以是单方面的。单纯的客观事实状态并不足以表明夫妻间已处于分居状态。比如夫妻因从事职业或商业需要、因出差、学习、治疗疾病等客观原因而分开生活,并非主观上愿意分居,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3、分居的期间须满2年。
  即从夫妻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已经持续分居2年以上。分居期间不得累加,如果夫妻因感情不和多次分居,但因暂时和好而恢复共同生活的,不能将前后几次的分居期间相加,而应从起诉离婚前的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连续不间断的满2年以上。证明在起诉以前婚姻当事人已连续地分居2年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方承担。提供证据的准则是可能性占优势即可。 [本文来自:法律快车 www.lawtim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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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张颖律师,男,民商法学硕士,主要涉及劳动仲裁、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拆迁补偿、医患纠纷、知识产权,公司纠纷等民商事纠纷等;

执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6号MEN财贸中心B座8层;

张颖律师联系方式:业务电话15333142777、 13126837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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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北京斌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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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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