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情形

时间:2013-05-30 23:51:08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有下列情形的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包括以下6种情形:
  1、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2、在禁止掉头的地点掉头的;
  3、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4、未按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的;
  5、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
  6、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包括以下26种情形:
  1、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2、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3、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4、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5、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
  6、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上会车时,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7、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8、在可以左转弯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9、在可以掉头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10、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11、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12.行经没有超车条件的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
  13、在可以掉头的地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
  14、进主路车未让主路内的车先行的;
  15、辅路车未让出主路的车先行的;
  16、进出或穿越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17、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
  18、进入环行路口的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19、在交叉路口,后被放行的车未让先被放行的车先行的;
  20、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
  21、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且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22、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23、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先行的;
  24、未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25、遇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26、遇绿灯亮时,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先行的。 [本文来自:法律快车 www.lawtim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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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张颖律师,男,民商法学硕士,主要涉及劳动仲裁、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拆迁补偿、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知识产权,公司纠纷等民商事纠纷等;

执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6号MEN财贸中心B座8层;

张颖律师联系方式:业务电话15333142777、 13126837129;

 

 

 

执业机构:北京斌道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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