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赏、赠与女主播的钱,能要回来么?

时间:2019-10-20 21:08:09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2017年6月,赵某在某直播平台遇到女主播刘某。看了刘某几天直播后,赵某渐渐对她产生了好感,每天准时蹲点,等待刘某开播。

为了吸引刘某的注意,让她为自己唱歌,赵某开始为刘某打赏刷“礼物”。



让赵某欣喜的是,刷了几天“礼物”之后,直播平台里的这位美女主播,竟然成了他的微信好友。
线上到线下,为爱一掷千金
2018年3月,为了追求刘某,赵某放弃了烟台的工作,来到日照寻找刘某。


见面后,看到刘某跟屏幕中一样漂亮,赵某更加坚信自己的选择是正确的。

52013.14元,为了表达“诚意”,赵某在“三八”妇女节为刘某送上了大大的红包。



 

要浪漫,先浪费啦~2018年5月,听说刘某要买车,赵某马上打过去99999.99元。



此时,加上前期直播打赏、转账,赵某已累计花费人民币18万余元。
“女神”结婚了,新郎不是他

2018年12月,刘某结婚了,新郎却不是赵某。此时的赵某五味杂陈,回想自己的付出,开始后悔起来。



赵某认为,这18万元刘某应该归还。经过多次讨要未果,2019年9月,赵某诉至日照开发区法院。
“自愿转账”+“无偿赠送”=“不得反悔”
刘某坦言确实收到了赵某的汇款,但她认为这是对自己的赠与,同时,刘某向法院出示了2018年5月与赵某签订的《赠与合同》,合同中明确载明,赵某系“自愿转账”“无偿赠与”,“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索要”。

经过诉前调解团队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刘某当庭支付赵某3万元,赵某表示同意。
法官提醒
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 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作为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论是现实赠与还是网络打赏,在法律上都是一种赠与行为,基于自愿而付出的钱是无法要回来的。


执业机构:北京斌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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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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