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2 18:31:44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以拘押、禁闭或者其它的强制方法非法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很多种情形都会造成非法拘禁的结果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院称,王某奎跳楼逃跑,并非出自内心的自愿,而是为了逃离、摆脱杨统朋的控制,由此造成的死亡结果,与杨统朋的非法拘禁行为在客观上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在判决书中称,王某奎与陈某莉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仅属道德领域的问题,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客观上,王某奎也未采取任何违法行为。因非法拘禁罪,杨统朋一审获刑10年6个月。
你们觉得判的多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