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2-29 10:53:33 作者:黄思君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2014年8月16日,本案受害人吴某妹搭乘被告吴某平驾驶的摩托车,与被告林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受害人吴某妹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家人悲痛欲绝,特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案件。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
1、受害人系泉州农村务工人员,能否为其争取厦门城镇标准死亡赔偿金?
2、受害人父亲身患残疾,并未达退休年龄,能否获得城镇标准抚养费?
其一,本案中,受害人系贵州农村户口,长期在泉州农村工作,受害人意外在厦门发生事故,那么受害人死亡赔偿金标准应当适用贵州标准、泉州标准亦或是厦门标准呢?是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呢?这之间的差距为三到四倍。
根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故此,受害人死亡赔偿金标准应当适用厦门标准。通过本律师的不懈努力,对受害人家庭生活痕迹、在城镇生活的证据的收集的大量准备,以及在庭上的良好发挥,法院最终支持了最高标准的死亡赔偿金。
其二,受害人的父亲能否获赔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判例,子女抚养父母的标准是达到六十周岁。本案中,受害人父亲系残疾人士,由于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十分拮据。晚年又丧女,生活更是艰辛。故此,本律师决定竭尽所能去帮助这位不幸而又坚强的父亲。经过充分的准备以及庭上的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最终,法官还是支持了我方的请求,判决全额城镇标准抚养费。
逝者已逝,愿生者能够坚强,而在经济上的补偿则是在这场最大的不幸中唯一能够帮到这个家庭的了。本律师出色的完成了受害者家人的委托,圆满结案,终是为这一不幸的家庭增添一丝慰藉。
判决书详见微信公众号:xmlshsj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