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8-26 16:20:13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2016年5月15日17时许,金某某驾驶车辆于集美农村道路田头寸路口与肖某某发生碰撞,本次事故导致肖某某受伤,尺桡骨骨折。经交警认定金某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肖某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2016年6月,肖某某出院,肖某某尝试与保险公司沟通向其索赔,而保险公司告知其残疾赔偿金需要打6折方与肖某某进行调解迅速理赔,即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仅赔付五万元。肖清水系厦门本地户籍,对保险公司所出具的理赔方案非常不满意。
迫于无奈,肖某某找到本律师,希望本律师可以为其拿到全额的赔偿,并且希望能够尽快拿到赔偿款。
接到案件之后,本律师对整个案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发现肖某某年龄较大,子女已成年,父母均不在世,也就是说肖某某不存在抚养人,众所周知保险公司在理赔阶段对抚养费是不赔付的,若不存在抚养费,那么判决与理赔的标准将相差不大,因此本律师认为以向保险理赔的方式方能保证肖某某以最快速度获得绝大部分的赔偿款,同时理赔相较判决可能减少的赔偿金额本律师详细告知肖某某。需要强调的是,本律师坚决不同意对肖某某的残疾赔偿金进行打折,如无法谈成伤残全额赔偿,那么本律师将立即起诉。
存在差距的是营养费部分,肖某某因本次事故花费医药费三万余元,以判决的标准营养费一般支持医药费5%-10%,暂计算3000元营养费。因肖某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医药费已经超出交强险部分,故营养费算下来少了2700元。本律师也将此事实毫无保留的告诉了当事人,判决确实可以多赔偿营养费,但是还需要肖某某伤残鉴定,法院立案、开庭、判决,时间起码需要三个月。在衡量时间与金额轻重之下,当事人也同意在保险全额赔偿残疾赔偿金的前提下对案件进行理赔,避免法院诉讼程序。
后本律师迅速与保险公司联系,努力争取通过理赔的途径,使肖某某获得的赔偿款项与判决标准一样高。2016年7月,经本律师与保险公司的几轮谈判,终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保险公司同意全额赔偿残疾赔偿金、续疗费、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项目,最终肖某某获得将近十四万元的赔偿,几乎都是以法院判决的标准进行赔付,本律师谈下的理赔金额超过了其自行与保险公司协商的理赔金额5万元。
5月的事故,6月出院,7月迅速拿到如此高额的赔偿款,肖某某对本律师团队的工作效率极为赞赏。
理赔清单和理赔协议见微信公众号:xmlshsj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