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4-25 12:03:45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1)女方否认其向男方借款,男方亦未能提交书面凭证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
(2)男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从2016年3月15日开始,在这个时间点女方给男方转账38万元的因由无法体现,亦无法证明38万元是男方要求女方归还的借款;
(3)从双方的聊天记录中,男方要求女方转账的理由是“帮忙挪”和“周转”而不是讨要欠款,女方对于款项的陈述是“算我欠你的”,这说明女方也不认可款项是借款。虽然之后女方说“今天是2016年3月15日,于2016年9月15日还22万欠款”这是在“算我欠你的,我会还”的基础上进行的陈述,对此男方的回复是“呵,你真的太小看我了”男方亦没有确认款项是借款的性质。因此,从双方的聊天记录无法得出2015年8月28日女方向男方借款,进而男方转账给女方60万元;
(4)最后,2016年6月8日,男方向女方转账3万元,根据聊天记录,女方收钱后又向男方转账3万3百元,男方退还,之后男方还截屏问女方这是啥意思,无论从转账形式还是聊天内容均无法证明该笔转账是女方向男方借款。
(5)综上,男方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转账发生时,双方存在借款合意,故对男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后男方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同样观点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1、可见,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对于是否存在借贷合意把控越发严格成为趋势,特別是在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借贷合意显得尤为重要,否则就被认定为赠与的可能性将极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条、欠条等债券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而在赠与关系中,赠与人仅在少数情况下可以撤销赠与,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