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6-05 08:10:38 文章分类:无罪研究
段建国
陈富超为追讨工程款爬上广州海珠桥,表演“跳桥秀”。六旬老伯赖健生将其推向警方设置的防护气垫,造成陈富超受伤。据悉,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赖健生实行强制措施,后取保候审在家。
赖健生是否有罪?该不该追究赖健生的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可谓众说纷纭。在凤凰卫视制作节目时,笔者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尽管陈富超手肘、腰椎骨折是事实,尽管赖健生从桥上推下陈富超也是事实,但是赖健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该意见发表之后,赞成之声、反对之声均有。
所谓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达到轻伤、重伤的行为。就犯罪构成理论而言,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同时具备一下四个要件:
第一,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第二,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第三,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第四,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并且必须造成轻伤或者重伤。
就该案件而言,赖健生由于不具有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故意,陈富超手肘、腰椎骨折是由于防护气垫没有冲饱,超出了赖健生的意料,所以赖健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赖健生与陈富超素不相识,既无怨,又无仇,作为一个六旬老者显然无意伤害陈富超。从赖健生将陈富超推向防护气垫方向的事实看,已经佐证赖健生没有伤害陈富超的犯罪故意。
陈富超爬上广州海珠桥,威胁要“跳桥”,警方封闭交通长达4个多小时。在这个过程中,警方已经准备了较多的救护措施。在赖健生上桥时,他已经看到桥下警方准备的防护气垫等救护措施。
而造成陈富超手肘、腰椎骨折的主要原因,恰恰正是由于防护气垫没有充满气。这对于赖健生来说,是出乎意料的。
显而易见,赖健生没有伤害陈富超的犯罪故意,陈富超因防护气垫没有充满气导致受伤,超出了一般正常人的意料,所以赖健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段建国律师,律师执业23年,开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副主任,《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约评论员,《中国辩护网》、《中国无罪辩护网》首席律师,电话13501331448,邮箱djglawyer@126.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