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8-06 13:31:26 作者:徐礼英律师 文章分类:
2009年3月9日,北京嘉安律师事务所徐礼英律师坐客北京新闻广播“法制天地”节目,为广大听众朋友解答法律问题、讲解维权技巧。
主讲内容:
面对家庭暴力,你该如何维权?
一、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暴力威胁着受害人的身心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其后果甚至会造成一个家庭毁灭的悲剧,对家庭稳定他构建和谐社会构成了严重的影响和危害。
二、定义: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则构成虐待。
除身体暴力外,还包括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后面二者又叫做“冷暴力”,
深受“冷暴力”之苦的当事人,心理上和精神上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他们大多有委屈感、被控制感和焦虑感,感情变得脆弱易激动,心理上常常处于焦虑、惊恐和孤独状态。由于家庭“冷暴力”具有反复性、隐藏性的特点,加上没有伤痕,不见鲜血,不能做伤情鉴定,因此,即使当事人将“施暴者”告上法庭,也会因缺乏足够的证据,而使案件无法得到处理。
三、危害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家庭暴力成为婚姻和家庭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之一;
2、家庭暴力严重威胁着受害者的身心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家庭暴力对受害者的伤害主要是身体和精神上的,不但形式、手段多样,而且有的还十分残忍;
3、家庭暴力行为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安定团结;
4、家庭暴力还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5、家庭暴力行为亵渎了法律的权威,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
四、成因:
1、文化水平低下。在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加害人文化素质低下,相当一部分人属于文盲或只有小学文化程度,不懂也不想用道理说服人,用亲情感化人。因此遇事喜欢大打出手,以“武力”解决问题;2、法律意识淡薄。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基层农村和贫困山区,不少家庭成员不但是文盲,更是法盲。被害人常常以“家丑不可外扬”为由而忍气吞声,这更助长了加害人的嚣张气焰,使其变本加厉;3、传统观念作祟。在家庭成员中,因受到封建思想的毒害,个别人“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不计后果残害妇女或者女婴、女童。“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三天不打,上房揭瓦”等传统歧视妇女观念的影响也是引发家庭暴力犯罪的相当重要的思想根源。而相当多数的受害女性因为存在着一种“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思想观念,对家庭暴力行为采取了隐忍、退让的态度,使得家庭暴力案件愈演愈烈。 4、道德水准下降。中华民族一向注重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互相忠诚的家庭美德,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家庭成员平时不注重加强自身修养,伦理道德水准下降,一旦发生家庭矛盾纠纷,往往采取一些违反社会公德的过激行为,并因此而触犯刑律 5、家庭信任危机。家庭的稳定应建立在夫妻之间互相信任的基础之上,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夫妻之间牢固的感情基础受到很多外来因素的冲击,导致互相猜疑,产生信任危机,引发家庭暴力犯罪。
五、 如何维护权?
1、行政维权: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民政部门、司法、公安等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且视情况进行劝阻和调解。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拘留。
2、刑事自诉维权:根据刑法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60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拘役)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构成故意伤害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3、民事诉讼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而且,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还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里面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注意在提起损害赔偿时要在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同时提出,单独提出该项请求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六、如何举证:
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首先发生的场所隐蔽,特别是在城市,住在单元楼里,邻居彼此不相往来,不容易被发现;因此较难取证。其次,家庭暴力普遍被认为是家庭私事,人们漠视、习以为常了。在这种情况下,证人证言较难收集。因此,原告在此时要注意收集事发后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调停此事的记录。此外,医院的诊断证明、发票等也可以证明家庭暴力的发生。这些证据要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套完整的证据锁链,才可以发挥其巨大的作用。当然,实践当中,有些行为人事后给对方写的悔改书、双方写的协议书等,只要中间有关于殴打原告情节的,均可以作为证据适用。部分原告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的录音和录像资料,也是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
这些证据如何组织,运用,整理,可在律师的协助下进行,也可在自己查阅有关资料后进行。
七、给广大女性朋友几点建议:
1、一定要重视婚后第一次暴力事件,绝不示弱,让对方知道你不可以忍受暴力。 2、说出自己的经历。诉说和心理支持很重要,找到你能够信任的亲人和朋友,进行倾诉以释放自已的精神压力。 3、如果你的配偶施暴是由于严重的心理疾病,应尽力做配偶的工作,让他主动寻找心理医生和亲友帮助,进行心理治疗。 4、在紧急情况下,拨打“110”报警。 5、受到严重伤害和虐待时,要注意收集证据,如:医院的诊断证明;向熟人展示伤处,请他们作证;收集物证,如伤害工具等;以伤害或虐待提起诉讼。 6、如果经过努力,对方仍不改暴力恶习,离婚不失为一种理智的选择。这也是目前摆脱家庭暴力的一种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