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之--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区别
时间:2013-12-11 13:51:10 作者:蔡律师 文章分类:事故赔偿
保险理赔之--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区别 一是赔偿原则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分主次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可在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和赔偿限额内主张全部损失,即便受害人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超出部分按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划分承担.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二是保障范围不同。除了《条例》规定的个别事项外,(详见本站《交强险的免陪范围》)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 三是具有强制性。根据《条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四是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 五是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 交强险险扩大了理赔范围,比如传统的商业三者险对于精神损失费是不作理赔的,但交强险却将精神损失费用列入死亡伤残理赔范围内;、原先酒后驾车是不作理赔的,但交强险同样将它列入垫付理赔款范围等。同时交强险还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保险公司应为肇事车主垫付一部分伤者抢救费用,先确保伤者能及时得到治疗,再由保险公司向肇事车主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