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调解期限以及结果

时间:2013-12-12 21:21:41    文章分类:事故调解

【交通事故律师】交警调解期限以及结果-西安交通律师,交通事故赔偿律师,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蔡治律师整理  电话:18991160285    QQ1163892481     办公地址:西安南二环西段碑林区政府大楼23层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

    引言;本律师办理了大量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积累了很丰富的经验和技巧。现将有关法律知识总结如下。供大家阅览,希望大家对大家有所帮助,若有疑问欢迎来电咨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2条规定,损害赔偿调解的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致残的从定残之日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次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调解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为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调解时限中断。
     当事人在调解期限不参加调解,又不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未经公安机关同意延期调解的,调解期满后即终结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执业机构: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陕西 西安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消费维权 劳动纠纷 保险理赔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量刑 工商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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