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如何赔付
我在00年末进入一公司,01年5月正式签合同,签了几年,之后一年一签,直至08年11月末部门领导通知我到年底的合同不再续签,人力部说我是属于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应赔付1个月工资,(即劳动法是从08年1月实行的,这之后我在这工作一年,所以赔付1个月)如属于工作不胜任,解除劳动合同,应赔付8个月,我想问我这种情况到底应如何赔付。如果公司所属仲裁部门与他一样说法,如果都是不正确的解读劳动法我该怎么办,是不是去上一级劳动仲裁部门?谢谢!
咨询者: 浙江 [咨询时间:2009-03-25-状态:未解决]
吴文律师的解答: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你从2001年末到2008年11月,你一直在公司上班。如果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补偿你8个月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