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要看用人单位是否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有没有约定要求你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且是否给予你经济补偿,如果没有,而且你又不属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则我认为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认定你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而且你也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违反约定和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情形.
另一方面作为公司的商业秘密,必须是公司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并且此项所谓的秘密是能为公司带来利益的信息.如果公司没有采取相应措施保密,则不能认定你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