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行业高收费现象应当终止

时间:2013-03-21 14:49:22  作者:高军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电信行业高收费现象应当终止

高  军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律师

电信资费套餐种类繁多,资费算法复杂难懂、资费结构模糊,是电信运营企业经营活动中常见的问题。

2012年1月30日,哈尔滨市工商局启动了惠民维权行动,其中有一项是“叫停电信收费不合法规则”, 对哈尔滨市电信企业的电话计费标准、固定电话基础费等电信服务中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此,与以往有关垄断行业的改革一样,总有一些代表垄断行业利益的人,跳出来竭力反对哈市工商局的整治行动,理由无非是工商部门没有权力以及现行法律规定使然等等。

电信行业是众多公共服务企业的组成部分,它不应该是高利润行业,更不应该是暴利行业(2005年,电信行业位居十大暴利行业第九)。电信行业的霸王条款在消费者的持续抗议下,近年来虽有些改进,但实质作用并不大。

反对者持有这样的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权整治电信行业资费问题。实际上,工商部门是市场的行政管理机关,电信行业也是电信市场的经营主体,电信市场的另一主体就是广大消费者。电信行业目前实行的定价方式均是由运营商、信息产业部、发改委共同敲定,消费者没有任何话语权。必须改变目前电信行业价格的形成机制,增大消费者参与价格形成的份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市场的管理机关当然有义务从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出发,对电信行业的霸王行规进行整治。

电信企业“霸王”行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早已挑战多年,但进展十分有限。电信垄断企业对消费者的“让步”也非常可怜,而且所谓“让步”还是权力机构过问下的不得已之举,早在几年前,已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过问电话计费标准等问题。媒体曾曝光,有的电信垄断企业针对某些权力机关开展了 “特殊服务”,比如为某些特定电话号码拦截垃圾短信和提供更优惠价格的服务等。而针对广大消费者,取消不合理的电话计费标准和固定电话基础费,就成了他们的“非分之想”。

 

国家制定了价格法、电信条例,行政主管部门也相应制定了规章,但是,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由于立法技术和其他一些原因,出现了与上位法相矛盾、相抵触的现象,例如:价格法规定的垄断行业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形成机制,仅仅规定了行政主管部门和垄断运营商共同敲定价格的形成,却忽略、漠视最广大消费者的权利。这种现象,在我国立法中并不少见,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就在于我国的法律修改、废止和法律解释、下位法违宪、违法审查工作没有建立起长效机制。在法理上,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下位法是无效的,至少不是“良法”。

 

但是,这种立法上或者法律上的的缺陷,并没有阻止中国的各项改革,反垄断法的出台就是巨大进步。但是,任何突破垄断藩篱的改革和立法,任何涉及某些利益集团的改革和立法,都要经历各种力量的较量和博弈,都不是一蹴而就完成的,整治电信资费的行动亦是如此。因此,,哈尔滨市工商局率先对其管辖区域内的电信垄断企业资费进行整治,制止电信垄断企业向消费者额外收取固话基础费这种明显违背民事活动和市场交易基本原则的“霸王”行为,实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履责之举,其他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的行政主管机关,理应跟进哈尔滨市工商局所为,切实履行起工商权力的职责。

 

2009年,信息产业部在全国发起的整治电信行业乱收费、强制收费活动,只是规范了电信行业收费行为,而哈尔滨市工商局正在进行的有关电信资费维权活动,是从根本上铲除电信行业资费标准的不公平性和违法性,是在斩断垄断行业的高额垄断利润的链条,对于国家、民生,都是一件大快人心的千秋伟业。当然,从根本上铲除电信行业资费标准的不公平性和违法性,还需要我国立法机关、政府切实履行法律职责以及消费者的主动维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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