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走他人暂时性遗忘的包裹属盗窃行为

时间:2013-10-24 14:09:06    文章分类:法律常识

【案情】

周某去邮局邮寄包裹,在A柜台办理完称重手续后去B柜台办理邮寄手续。当周某转身去B柜台办理邮寄手续就把包裹落在了A柜台上。此时另一个来邮寄的何某进来看到了周某落在A柜台上的包裹,于是拿起该包裹就走了。对于何某拿走周某落在A柜台的包裹的行为如何定性?

【分歧】

对于何某的行为定性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何某的行为属于侵占罪。理由是周某去B柜台办理手续的时候将自己的包裹遗忘在了A柜台,何某以为放在A柜台的包裹是他人的遗忘物,将他人的遗忘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何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罪。理由是周某虽然把包裹落在A柜台,但并没有丧失对其包裹的占有,何某趁机将周某的包裹拿走的行为属于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何某没有对该包裹的占有,何某将其拿走的行为当然构成盗窃罪。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何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罪,理由如下:

第一,何某的行为不属于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侵占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关键区别在于侵占包括两个密不可分的行为特征,即合法持有加上非法侵吞,行为人将自己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转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还的。本案中的行为人何某拿走的包裹,既不是周某让其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也不属于他人的埋藏物。那是不是属于他人的遗忘物呢?当然不是。虽然那个包裹是周某遗忘在A柜台了,但是这个遗忘是个暂时性的遗忘,并不符合侵占罪里的对象即他人的遗忘物,而且A柜台与B柜台的距离是非常短的,周某随时可以想起自己的包裹,只要周某想起,一回头即可实现对其包裹的看护监视。在此时,该包裹应认为还是处于周某这个主人的实际支配下,别人拿走当然构成盗窃罪。

第二,并不是行为人遗忘了东西,该被遗忘的东西就成为了遗忘物。遗忘分为长时间遗忘和短期性遗忘,暂时性的遗忘,若时间短,距离近,人和物的距离较近,此时别人拿走遗忘的东西则仍然属于盗窃罪。结合本案,本案中周某的包裹就属于被周某暂时性的遗忘,周某人在B柜台,离A柜台相当近,完全能够实现对自己包裹的支配,周某的包裹并不是遗忘物,故何某趁机将周某的包裹拿走的行为不属于侵占罪而属于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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