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轩律师与北大学子热辩“许霆案"

时间:2008-09-06 14:13:09  作者:永轩律师事务所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永轩律师与北大学子热辩“许霆案”

永轩律师与北大学子热辩许霆案

作者:  日期:2008-04-24

    4月23日下午,我所主任张勇律师、合伙人曲海斌律师和李永旭律师受北大法学院学生会邀请参加北大法学院“理论与实践”论坛。此场论坛的主题为当下法学界热议并为社会广泛关注的“许霆案”的定性和量刑问题。
    论坛以研讨会的形式展开,嘉宾分别表述各自观点之后,和学生互动,就存疑问题展开辩论。
    “许霆案”涉及民刑交叉的法律问题,在学术界存在有罪论和无罪论两种基本观点,即使持有罪论者,就此案的定罪量刑亦有可争论之处。
    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王教授的观点是许霆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为首先依照司法解释,信用卡诈骗中的信用卡指向所有具有支付功能银行卡,其次,许霆的行为属于恶意透支,拒不返还。
       张勇律师的观点是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首先从犯罪构成上看,许霆用自己的银行卡取款,既没在卡上做手脚,也没有在取款机上做手脚,没有秘密窃取的手段,也没有骗的行为,只是提出了虚妄的请求。这个责任不应当由许霆承担。从严格的罪刑法定角度出发,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次,从法律的功能角度,在于以约束和保护的方式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许霆的行为固然具有社会危险性,但这种危害性是否需要定罪?量刑是否符合罪刑一致的原则?用一个过高的雷锋式道德要求一个普通人是否合适?得出结论,许霆不构成犯罪
      曲海斌律师的观点是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他认为许霆利用取款机的故障,通过主动的积极的作为行为,致使银行的钱源源不断地进入自己的银行卡中,进而取走该款的行为,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特征。许霆明知不是自己的钱而取去并占有,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具备盗窃罪主观方面的要件。法院重审量刑是适当的,但此案中舆论的影响严重侵害了司法审判的独立性。他认为审判活动应摆脱舆论的影响,司法工作人员应该正确处理好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坚持法律至上。
    李永旭律师的观点也是构成盗窃罪。从其具有的丰富的侦查经验出发,提出许霆对其银行卡上的钱没有所有权,所享有的只是一个额度,钱的所有权属于银行,从提款机上秘密窃取属于银行的钱,构成盗窃罪。
      现场嘉宾之间的辩论,引起学生们的强烈反应。场下轰动,举手抢答,急于表达自己的观点并与律师辩论。本定于下午5点结束的论坛,因为气氛热烈而延长时间。“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真理越辩越明。这显然达到“理论与实践”论坛的预期目的。
    许霆案成为热点,也显示现实中民刑交叉的案件越来越多。而现实中法官、检察官、律师、学者的学科分裂也导致思维不同,认识不同。“搞刑法的看什么都像犯罪,搞民法的看什么都像侵权”。张勇律师希望高校要加强各种学科的融合教育,加强民刑交叉学科的研究,以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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