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9-14 22:23:48 作者:曲海斌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WTO与中国投资法:
风险投资税收优惠制度在中国行不通
-----读《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机制探讨》等六篇学术论文的感受
2004法律硕士班:曲海斌
遵照车老师吩咐,在课余时间上网下载了关于“WTO与中国投资法”相关的六篇文章,看后有感,现论述如下:
一、《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机制探讨》讨论风险投资问题,认为风险投资具有风险巨大、可能投资失败的特点,要求对风险投资企业或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文章引用了美国的风险投资成功之路,认为有可取之处,建议立法对风险投资予以税收优惠。将风险投资税收优惠确立为一项法律制度。
本人对此持反对态度,因为:任何经营活动都具有风险性,任何一种投资都可以称其为风险投资,从理论上以及实践中很难找到一种没有任何风险的投资,如果对风险投资给予税收优惠,实际上难以操作,必将出现不同待遇问题。
我认为:国家只能从宏观上统一对经济实体一视同仁地对待,不能搞特殊,任何经营都有风险性,只不过风险大小和投入大小不同而已,如果说要税收优惠,那么就应同样优惠,而不应有所区别。至于说美国的经验,中国不能照搬,理由很简单:中国的国情和美国不一样,美国的法治比中国健全,法治文明已经达到很高的水准,而中国则不同,如再对风险投资给予优惠,必将造成税收不统一导致经济混乱,形成区别对待,容易形成税收差别的一种特权,成为腐败的又一温床和开端,极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的巩固,不利于在我国建立起平等主体公平竟争的市场经济机制。这显然不符合WTO规则,因此,不可取也。
二、《浅论外商投资企业法如何与WTO接轨》一文从我国对外资企业的现状出发,分析了我国现存在对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不统一性,由此而导致适用的因难。论述了当前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与WTO规则存在冲突,主要表现为:繁琐、重复、矛盾、空白等。建议将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中有关企业组织形式的问题归入《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然后把其余的部分合并在一起,形成统一的《外商投资企业法》。
《WTO对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影响》所持的观点与上文的观点一致,呼吁与WTO接轨。
本人认为:这种设想已经成为现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已经颁布实施,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尤其是现阶段呈现出的外商投资规模化特点,在法律调整层面上,应该跟上形势需要,《外商投资企业法》成为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的基本法律,适应加入WTO的需要,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加速我国经济发展。
三、《中国外商投资企业与美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比较》对我国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与美国进行相比,并借鉴了美国外商投资企业起步和发展过程中的外资投资企业背景和发展现状,认为大美国市场准入主面,政府干预甚少,从而有利于投资,有利于吸收外来投资发展美国经济,最终使美国走向强大,相比之下,我国在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方面要比美国的限制更多一些。这是由中美两国之间经济发展状况的差距所决定的。我国已经加入WTO,应当适用WTO所有的规则,取消差别对待,实行国民待遇。
该文是在我国尚未加入WTO时所著,一些观点已经过时,作者文中所虑的诸多事项在目前的现实中已经解决,但文中一些观点和建议现在仍然具有现实意义,不失为一篇好文章,尤其是对中美两国经济发展的分析和投资领域的理性思维,值得肯定。
四、《奥运场馆引资风险模拟与规避风险的建议》是把奥运场馆的政策性风险提出并进行研究,奥运会是牵动亿万中国人的大事,奥运场馆的问题存在风险性,如此巨额的投资将来能否有回报?值不值得对奥运场馆进行投资?是需要进行分析和取舍的,其它国家举办运动会的经验和教训非常值得借鉴,奥运会必竟是只开几十天的短期行为,奥运会之后,奥运场馆如何存在和运作自然很重要。奥运场馆和建设中还潜在一种国际投资关系:奥运场馆可否引进外资,是否允许外商进入奥运场馆建设。目前,奥运场馆部分已经建成,大部分正在进行建设,在招商过程中引进竞争机制,对中外企业实行无差别对待,统一招投标,很好地处理了风险投资问题。
五、《中国的外资投资企业及其法律保护》一文较为详细地介绍了广东省东莞市吸收引用外资发展经济的做法,引进了先进的国际投资,包括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间接投资,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国际政府直接投资和国际组织直接投资,国际私人间接投资、国际政府间接投资和国际组织间接投资。融合了中外投资,并予以同等对待,给予同等法律保护,在税收、工商管理、外汇、市场准入等方面给予外商以适当的保护,实现了经济快速必须有展,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成功典范。
总 述:
国际投资是国际间资金流动的重要形式,随着国际交往的增进,国际投资越来越活跃,WTO规则要求各成员国均应实行无差别对待,处国企业和个人也越来越看重中国市场,纷纷来中国大陆投资兴办实业,在首都北京已经形成了望京园区、昌平园区、中关村园区、大兴园区等处国人聚集的经济园区,为首都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大陆内地和沿海各城市,外资投资比例正在逐年提高。可以说,国际投资已成为经济界和法学界学者不可忽视的重要课题。
国际投资包括本国接受的外国投资和本国对外投资两个方面,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投资形式也从直接投资向间接投资、控股经营、参股、股票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形式。对于资本输入国来说,国际投资具有积极性和消极性双重作用,就目前中国而言,外资投资的消极因素已经表现的非常突出,形成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国家在给予鼓励和保护的同时,也必须进一步及时予以管理和引导,抑制和克服消极影响,促使外资发挥积极作用。
国际投资法应该坚持的原则: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这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原则,已为国际习惯所承认和接受。
国际投资法对保护国际投资,鼓励外国投资,管理国际投资具有重要的调整作用。加入WTO几年来,中国的外资法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作用的进一步发挥尚有巨大潜力,需要专家学者不断研究、完善,而如何更有效地利用外资发展民族经济,则是我们学习法律的研究生不容忽视的严肃课题。
参考文献:
1、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与美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比较 http://www.12edu.cn/lunwen/fl/200601/11146.shtml
2、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法律保
作者:w09收集整理 来源:www.w09.cn
3、WTO对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影响
http://www.njpopss.gov.cn.中国表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吴用
4、奥运场馆引资风险模式与规避风险环的建议
http://www.bjpopss.gov.cn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景体华
5、风险税收优惠机制探讨
http://www.studa.net 作者:赵东海
6、浅论外商投资企业如何与WTO接轨
http://www.os-lawyer.com
7、余劲松主编:《国际投资法》 法律出版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