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9-14 22:28:28 作者:曲海斌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清华大学
在职法律硕士《国际经济法》课程
(期末试题)
培养单位: 法学院
学 科: 国际经济法
研 究 生: 曲海斌
指导教师: 车丕照教授
二OO七年一月十三日
一、 试就本课程所涉及的各类国际商事合同的特性及共性作一简要分析。
思考及分析: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具有十分广泛的内容和十分庞杂的体系的法律学科,《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十分丰富,又可划分为若干分枝学科。本人在读大专和本科时业已学过《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法》、《国际私法》等涉及国际经济内容的法学课程,现在看来,这些具体的课程都可归结为是《国际经济法》的分枝学科,《国际经济法》是在一个更高、更大的范围,是从宏观的角度来考虑国际经济交往问题的法学学科。《国际经济法》是一门发展中的学科,是在不断充实和完善并随着国际实践的推动和促进而不断更新和丰富的法学课程。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国际经济交往日益增多,实践中,已经呈现出越来越多的案件涉及《国际经济法》领域,仅就北京而言,国际民商事纠纷案件在北京市一中院、二中院及各区法院也日益增多。涉外仲裁及海事仲裁案件更是居高不下,北京仲裁委员会已经成为一个规模庞大的民间仲裁机构,不少著名的法学专家、教授都成了仲裁员。
对于从事实务的在职人员来说,对《国际经济法》内容的学习,可能人人都会有所侧重。而关注和把握涉外国际民商事合同则成为共同的关注点,原因很简单: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合同实在是太重要了,尤其是与讲究“契约自由”外商签合同作国际贸易,合同是至关重要的头等大事,也是一切活动的准则,并贯穿于国际经济交往的全过程,没有合同的国际民商事经济交往是不可想象的。笔者受实践和眼界的局限,现对国际商事合同予以分析和概述。
1、 国际商事合同的类型:
国际商事合同大致可分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多式联运合同;航空运输合同;国际融资合同;国际融资租赁合同;跨国资源开发合同;国际资源勘探合作合同;海上作业合作合同;保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合作合同;跨国工程承包合同;国际服务合同;服务贸易合同;国际旅游合同;国际石油勘探开发合同;国际技术合作开发合同;国际农业技术开发利用合同----等等。
上述合同仅仅是笔者曾接触到或查找到的一些国际商事合同,实践中存在的国际商事合同远远不止这些,学术上值得关注和研究的国际商事合同也远远不止这些,如果全部列举出来,是一件不可能作到的事情,也不可能列出囊括全部国际商事合同的清单。国际经济法浩瀚如海的无边领域中无处不有国际商事合同的存在,并时时都在创新发展着国际商事合同,国际商事合同在国际经济法中尤如浩瀚大海中的一棵水草,正是由这些纷繁多姿的“水草”组成和装扮了浩瀚无边的大海。所有这些合同的特征如下:
1、 涉外性。
国际商事合同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独特之处是其具有涉外性,即国际商事合同的主体或客体或内容具有涉处因素。合同当事人往往是外国的公司企业,或外国个人,也可能是外国国家,有时也会是国际组织,主体的特殊性是涉外商事合同的主要特点之一。
2、 合同适用规则特殊。
涉外商事合同一般会有“首要条款”,明确合同的准据法,合同适用法律具有选择性,当事人一般会协商明确合同适用的准据法。
3、 遵循国际惯例。
涉外商事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遵循国际惯例是一项制度,遵循国际交往实践所形成的国际惯例是必须的,交易习惯、交易方式、交付履行等均应遵从国际惯例。
4、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不同于一般合同纠纷。
涉外商事合同争议解决不同于国内合同纠纷,没有统一的司法机关,也没有统一的适用法律,涉外合同往往会通过仲裁程序来解决纠纷,而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的最终执行又要通过国内司法来解决,程序复杂。
国际商事合同与一般合同也有共同之处,主要有以下方面:
1、 合同的订立、合同术语、以及合同的形成与签订无不与一定国内合同背景及法律制度密切相联。
涉外合同不是孤立存在的,总是与一国国内的经济、文化、资源等因素密不可分,国内合同的模式和履约程序对涉外商事合同产生直接影响,同时WTO规则要求对外国商事主体给予国民同等待遇,这就必然使内外一体化的进程大大加快,在涉外商事合同的形成及履行过程中,国内合同法律制度也是涉外商事合同签订所必须遵循的规则,涉外商事合同不可能置国内法律制度于不顾而另辟途径。
2、 一国政府均会对合同不同程度上予以管制。
一国政府基于主权原则和国家利益之考虑,无一例外均会对涉外商事合同从不同的方面予以管制,这种管制有时是直接的,有时是间接的,有宏观的管理,也有微观的管制。多数国家均会通过经济杠杆达到经济管理之目的,方式包括:财政、税收、金融、价格、外汇、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出入境管制等,所谓“看不到的手”。国家对经济的管理不可能不涉及涉外商事合同,与国内合同一样,涉外商事合同同样受到一国政府的管制。
3、 法律适用具有共同之处。
涉外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如以一国的国内法为准据法,则法律适用与一般合同无不同,当事人有选择的余地,但必须是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如适用外国法,则应按该外国法律来对照执行,有时会产生反致或转致,情况十分复杂。
以上是笔者对国际经济法所涉及的国际商事合同的粗略认识,由于受眼界之局限和实践的缺乏,更加之资科不全,很难对如此一个宏大的问题作出详细全面的分析和论述。“国际商事合同”是一个大题目,笔者倾尽全力也很难道出其详。只粗略分析如此,恳望批评指正。
二、 三菱汽车事件涉及的国际经济法问题分析:
1、 涉及产品质量问题;
2、 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
3、 涉及国家进出口贸易管制问题;
4、 涉及委托代理国际贸易问题;
5、 涉及售后服务法律问题;
6、 涉及产品安全问题;
7、 涉及产品质量引起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法律问题;
8、 涉及消费者知情权问题;
9、 涉及产品召回法律问题;
10、 涉及国际惯例;
11、 涉及国家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问题;
12、 涉及行政许可法律问题;
13、 涉及行政处罚法律问题;
14、 涉及国际条约及条约的遵守和执行;
15、 涉及国际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16、 涉及欺诈消费者法律问题;
17、 涉及产品研究开发法律问题;
18、 涉及关税问题;
19、 涉及跨国诉讼和仲裁。
分析:
三菱汽车事件是世人瞩目的一起国际商事事件,在中日两国商界之间产生了重大的影响,2001年时,三菱汽车事件的出现成为国人议论最多,关注最为密切的国际商事之中的大事,三菱汽车事件引发出一系列的国际民商事法律问题,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成为值得引人深思的问题,此时,有不少人士提出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该进行修改,以便切实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查阅资料:(来源http://finance.qq.com/ahtm)
2000年9月,三菱公司总裁河添克彦因为该公司向日本政府隐瞒客户投诉问题而被迫辞职
●2000年9月15日,宁夏司机黄国庆发现三菱帕杰罗V31越野车在正常行驶中制动突然失效
●同年9月29日,三菱公司接到国家检验检疫局的通知,着手对其产品进行质量检验
●2001年2月8日,国家检验检疫局发布通知停止对三菱帕杰罗V31、V33的进口
●2月10日,客户开始到特约维修站进行检修,部分车辆更换刹车管
●2月12日,三菱公司公开道歉,宣布召回帕杰罗V31、V33两款车;中国消费者协会提出五点意见
●2月13日,日本三菱汽车北京办事处负责人一行5人来到中消协,通过中消协向中国消费者致歉
●2月15日,日本三菱公司宣布,他们将收回全球150万辆有潜在问题的汽车。但我国境内的7.2万辆帕杰罗V31和V33越野车不在此列。只召回中国境内55辆戈蓝车
●2月18日,日本三菱汽车公司就旧款帕杰罗召回一事在中国媒体上刊出整版广告,这是国内第一例汽车召回广告
●2月23日,三菱汽车驻北京办事处决定,将依据中国的法规,对中国用户提出的报告尽快进行彻底调查;对因此而起的事故按照中国的法律给予补偿。对所有问题车实施无偿召回检修,并从检修日起对检修部位重新计算保修期
●2月28日,三菱公司递交给中国消费者协会《三菱汽车公司在中国召回———对消费者的赔偿方案》
●3月1日,三菱公司公布对帕杰罗V31/V33消费者的赔偿方案公布
●3月5日,三菱公司就帕杰罗检修作出七项新承诺
●3月8日,三菱帕杰罗V31、V33事件余波未平,新型三菱帕杰罗V73又起风波。西安消费者刘文红等4人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将日本三菱汽车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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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资料可以看出三菱汽车事件引起的一系列问题,在国际经济法层面上该事件也引起不少争论和研讨,用户作为消费者对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当然有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由此引申出其它相关的权利和相应的国际经济法层面上的问题,同时,发生在我国的该事件,政府理所当然应依法予以管制,必然引起出入口贸易和许可证等国家管制问题,笔者认为三菱汽车事件涉及和可能涉及的国际经济法问题为以上19种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