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9-14 22:48:53 作者:黄新华教授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反垄断法
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
一.垄断的概念
垄断,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垄断主要表现为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和协同性行动,或者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除或者控制其他人正常的经济活动,在某生产领域、流通领域或地域内实质性限制竞争的行为。
限制竞争,是指市场经营主体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和凭借外部的行政权力等,以协议、协定及其他手段,与其他经营者就市场划分、价格、产品数量等进行协议,或者排挤第三人再行参与竞争,从而为自己获取利益的行为。
垄断在广义上属于限制竞争的范畴,限制竞争包括了垄断。但垄断与限制竞争又有所不同。因此,反垄断法不仅反垄断,而且包括反限制竞争。
垄断的本质特征:
危害性:这是垄断的实质性特征,危害性表现为对公共利益的危害;
危害性的影响: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权益,导致其他经营者不能有效进入市场、不能正常进行经营,直接或者间接影响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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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性:直接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论垄断的成因和结果,只要违反法律规定就可以被认定为垄断。
二.垄断的形成原因分析
1.经济原因
在自由竞争的经济环境下,“竞争——集中——垄断”是经济规律决定的。
因经济原因形成的垄断,称为经济性垄断。这种垄断地位的形成一般具有合法性,反垄断法一般也不反经济性垄断。
典型事例:微软;
但是,经济性垄断的成因虽然具有合法性,但经营者一旦具有垄断地位以后,不可避免实施垄断行为,因此要反对行为型垄断。
反垄断法的类型:
反结构型垄断法
反行为型垄断法
2.行政权力
行政权力是公权力,当公权力进入经营领域后就形成了权利型垄断。在我国的表现形式主要是行政性垄断。
行政性垄断的具体表现:
国家垄断——中央集权——计划经济
地方垄断——部门垄断——条块分割
集团垄断——各种名目的经济联合及市场分割——诸侯经济与“经济沙皇”——垄断协议和“不平等条约”
三.垄断的表现形式
1.垄断的分类:
天然型垄断:张家界自然风景区
自然型垄断:石油、城市公用事业
结构型垄断: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行为型垄断:国美
行政型垄断:电讯
垄断形成了一定的企业组织形式,如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等。
卡特尔:以横向的合同关系为表现形式,形成阻碍竞争的协议关系。
纵向限制竞争的协议:
例如:纵向价格约束(价格同盟)、纵向非价格约束(区域、商户等);独家销售协议;知识产权协议,等等。
四.反垄断法
1.反垄断法的概念
国家为制止垄断行为所制定的有关反垄断反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垄断的立法定义:
下列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调一致的行为;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三)企业兼并造成过度集中(或者企业过度集中);
(四)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
2.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和任务
为制止垄断,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3.市场的概念
完全竞争的市场:马铃薯、小麦
垄断竞争的市场:汽车、计算机
竞争垄断的市场:石油
完全垄断的市场:军火
4.限制竞争行为
权利进入市场
——一定交易领域
——竞争的实质限制
5.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领域
反垄断法上的豁免:
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
为了特定的经济目的。
《反垄断法》(建议稿)规定:
经营者之间订立下列协议,如果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共利益,可以向国务院反垄断主管机关申请豁免:
(一)经营者为改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统一商品规格或者型号、共同研究开发商品或者市场的共同行为;
(二)中小企业为提高经营效率、增强竞争能力的共同行为;
(三)经营者为适应市场变化,制止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共同行为;
(四)经营者为促进生产经营合理化或者专业化分工协作发展的共同行为。
6.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
本身违法
合理原则
7.反垄断法的适用(建议稿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交易中限制竞争的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从事违反本法规定,并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限制或者影响的行为,适用本法。
第二节 反垄断法的主要实体规范
一.禁止严重限制竞争的协议
1.卡特尔协议
2.纵向限制竞争协议
二.控制企业合并
目的:防止因企业的不恰当联合形成垄断地位
例如:惠普——康柏合并案
三.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的取得具有合法性,但不得滥用。
垄断地位限制——禁止不正当获得垄断地位
垄断行为禁止——非具有垄断地位经营者的垄断行为
四.反对行政性限制竞争
条块分割:行业垄断、地区垄断
行业垄断——
交通运输——民航、铁路、公路、水路、管道运输;
通讯服务——电讯、邮政
公用事业——水、电、气、热力;殡葬管理
公益事业——教育、医疗卫生
民生事业——食盐
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出租汽车
第三节
我国反垄断法立法的现状及问题
一.立法现状
《国务院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1980年10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3年11月1日)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1988年6月12日)
《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
已经规制的主要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
限制竞争行为:公用事业、政府介入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2月24日颁布)
垄断行为:倾销、强制交易、串通投标
《低价倾销工业品的成本认定办法》(试行)(计价格(1999)1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主要问题和法律思考
1.立法凌乱,位阶低
2.制定什么样的反垄断法?
严厉型的反垄断法――温和型反垄断法;
(建议稿):
禁止垄断协议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控制企业兼并(控制企业集中)
禁止行政性垄断
3.结构型垄断——反行为型垄断;
控制企业联合;
界定垄断行为:构造性定义、列举型模式
4.反垄断机构:
建议:
国务院反垄断主管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制止垄断,维护公平竞争。
国务院反垄断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对危害公平竞争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垄断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三.反垄断法(草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禁止垄断协议
第三章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章 控制企业兼并(控制企业集中)
第五章 禁止行政性垄断
第六章 反垄断主管机关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附录:反垄断法(专家建议稿)(2002年版)
..\法律法规\反垄断法(草案2003年稿).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