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9-30 12:31:10 文章分类:案例摘选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6633部队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东贺村
法定代表人:李平,大队长
诉讼代理人:曲海斌,北京市永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66340128; 66340130
被告:李根录,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河 南省南乐县韩张镇夏庄村前街155号。
联系电话:13126860859
被告:郭怀杰,男,30余岁,司机,住北京市怀柔区北园347号。
联系电话:13126860859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7年4月15日22时许,中国人民解放军96633部队车牌号码为军V06329的军车奉命出行执行任务,车辆行至北京市昌平区八达岭高速路出京方向3公里200米处,被本案被告李根录驾驶的京GD0757重型货车迎头相撞,导致部队车辆受损,人员受伤,军用机器设备毁损的严重后果。后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被告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告支付了我方人员受伤抢救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但对部队因该次事故造成的其它损失,未予赔偿。
事故发生后,原告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已依法查封了财产权属归被告所有的京GD0757货车一辆。为维护人民军队的合法权益,特具此状诉诸贵院,请依法判决。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6633部队
二OO七年六月十二日
和解协议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6633部队
被告:李根录,郭怀杰
上列双方因交通肇事纠纷一案已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现经双方自愿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被告方承担原告受损车辆全部修理费用,并保证于2007年8月4日前将车辆提出交由原告投入使用。
被告方承担原告因交通肇事而产生的各项费用1000元,应于上述期限前支付。
除此之外,原告放弃其它主张,其它问题双方互不追究。
被告方应于本协议达成之日先行支付5000元,原告据此申请法院延期审理并于条件成就时撤诉,同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彻底了结本案。
如被告方不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则应依法承担一切责任。
双方签字:
见证律师:曲海斌
2007年7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