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9-30 12:32:21 文章分类:律师事务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和《律师法》第25条之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陈亚明委托并受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陈亚明的辩护人。通过庭前阅卷和会见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清楚的了解,为履行辩护职责,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起诉书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通过阅卷和会见被告人,对本案的涉案犯罪事实有了清楚的了解,认同公诉机关指控的本案被告人陈亚明涉嫌的罪名,认为该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而且属于数额巨大之范畴,对该被告人涉嫌罪名无异议。
二、被告人陈亚明具有罪轻情节,请予从轻处罚。
1、被告人陈亚明认罪态度好,在受到追诉时能够积极主动全部交代犯罪事实,配合司法机关工作,始终以端正的态度对待侦查、审查起诉和法庭的审判,认罪服法。
2、积极退还赃款赃物,主动交代赃款赃物隐藏地点并配合公安人员提取该赃款赃物。卷内材料足以证实此。
3、该被告人系在校学生,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无前科,无劣迹,一时失足走上犯罪道路,情有可悲。
4、根据本案被告人陈亚明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符合《刑法》第27条之规定,应属从犯。由于本案涉案罪犯尚有一人未归案,部分犯罪事实不清,从现有的证据材料不难看出,本案被告人陈亚明是在他人提议和引导下,基于盲从和无知,处于义气和报恩,由于家庭的贫困和个人经济的拮据,而走上抢劫钱财的犯罪道路,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陈亚明应属本案从犯,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定性准确,指控犯罪事实基本清楚,指控罪名成立。本案被告人陈亚明应属本案从犯,且有应予酌定从轻处罚之情节,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对其适当量刑,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
律师:曲海斌
二○○七年八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