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9-29 19:13:41 作者:曲海斌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论文:
控 辩 双 方 的 对 抗 与 失 衡
-------曲海斌
刑事辩护是律师业务范围的重要一枝,在开放式的日益开拓的律师业务领域中,尽管律师业务正在逐步向纵深方向发展,传统的包括刑事辩护在内的传统业务一定程度上处于保守和下滑状态.尤其是刑事辩护的风险性对刑辩业务带来负面影响;《刑法》306条、《刑诉法》38条对律师形成的“杀手锏”,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作用发挥受限制;刑辩业务经济效益不佳等等,凡此种种因素使得刑事辩护乃至刑事代理律师业务一度出于低谷。现实中,大量的刑事被告人无人辩护,侦查阶段聘请律师介入的案件寥寥无几;辩护律师被驱逐出庭的情况时有发生;正确的辩护意见不被采纳的屡见不鲜;律师在刑辩中涉嫌“伪证”受追诉的案件接连不断;控辩双方在庭审对抗中权利失衡。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无不慎之又慎,律师界出现了一部分律师成名之后不愿再办刑事案件的现象。
刑事辩护中的律师无不谨小慎微,甚至心有余悸,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刑事辩护,让人欢喜让人忧!
笔者执业十余年来,对刑事辩护业务情有独钟,累计承办了500余起刑事案件,对辩护业务感触颇深。尤其是在新《刑法》和《刑诉法》实施后,以此为契机,在刑事业务领域做了大胆而又谨慎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更多的是感慨和遗憾,深深感受到律师在刑事辩护业务领域举步维艰,障碍重重,控辩双方在对抗中权利失衡。
控辩双方本身即是一对矛盾体,立法本意和权利设置就在于使矛盾和对立在抗辩中寻求和得到统一,从而促使和形成公正、公平,最终由独立人——法官根据一定的司法原则以既定的标准为准绳,最终作出裁判。
在这种机制下,控辩双方必然处于矛盾和对抗之中,而在这种对抗中,律师做为辩方在现实条件下客观上处于劣势地位,一定程度上处于被动地位,从双方的对比分析中可以看出:
1、地位悬殊
做为控方的出庭公诉人是具有一定级别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而且无一例外都是具有相应的自身级别和职称,他(她)们的行为即代表着其所在的检察机关,其身后凭借和依靠着县级、市级、省级国家机器——检察机关。其优势地位自然明显,相对而言,律师无职无权,赤手空拳,操法上阵,仗义执言,据理力争,在抗辩过程中,稍有触怒控方往往招致反驳、报复乃至各种发难。而相对一方律师则远远不如控方这样“神通广大”。
2、权利失衡
现行法律设置控辩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平等,控方拥有《刑法》306条,《刑诉法》38条两具利刃,动辄拿出“杀手锏”专门对付辩护人,而辩方没有任何可以震慑相对一方的有力武器。一旦在“游戏”中,控方认为确有必要则可以放下刑事被告人的案件暂切不管,来专门对付“罪犯的帮手”——辩护律师,有些甚至力求与刑事被告人同时一网打尽,故此,律师的悲剧便一幕幕地不断而出。
3、先入为主
控方早已将刑事被告人圈定,勾划出既定的“犯罪图”一旦形成意见,很难接受不同意见和观点。往往先入为主,固执已见,容不得相反意见和异议。而且以公诉机关为后盾,多种途径向本应居于中间裁判地位的法官施加压力,尚可利用法律监督权对庭审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由此,辩方往往处于被动地位。
4、取证困难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取证困难,调查取证受到种种限制,辩护律师取证难早已成为律师界共同的呼声。几年来,不少报刊登载了大量的文章,专门对此进行剖析和论述,笔者在此不再赘述。
5、受制于人
律师在行施辩护职责的过程中,处处受制,步步受限,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更难与相对方势均力敌,有效抗衡。
刑事辩护业务从来就是律师业不可 获缺的重要分支课目,国家兴则律师业兴;律师业兴则刑辩业务必兴;具有一定代表和象征意义的律师刑辩业务在 尽管不够宽松的法制环境中,有广大律师同仁的不懈努力,拼搏奋斗,正在走出低落,走向未来。我们期待着权利失衡现状的亟待改观,呼唤着真正的平等和公正,渴望从立法——权利设置这一根本途径入手,对现行《刑法》、《刑诉法》、《律师法》予以统筹修订,赋律师以辩护权;取证权;豁免权;异议权。给律师以宽松适度的执业范围,使中国律师能够直起腰杆,为真理和正义而抗辩,为客观和公正而倾力,为民主和法治而奋斗。
刑事辩护,任重而道远。“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适逢中南六省区律师业务研讨之际,在诸位前辈和同行面前斗胆浅谈薄见,抛砖引玉,期望得到律师同仁的教诲指点,不周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