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9-23 22:36:37 作者:北京市鼎鉴律师事务所 文章分类:案例摘选
您想在台湾注册公司吗?您想开展国际商务,拓展经营领域吗?北京市鼎鉴律师事务所可以帮助您! 自2009年7月1日台湾正式公布实施《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许可办法》,台湾开始受理陆资赴台投资、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的申请。管理办法可谓两岸关系发展史上的一项重大突破,真正开启了两岸联手共创互惠双赢美好未来的新时代。鼎鉴律师所专业从事台湾法律事务,拥有一批专门从事台商业务的法律专家和高级顾问团队,由此构建起海峡两岸独具特色的法律服务体系,在促进海峡两岸之间经贸交流,法律事务对接,投资并购及双向贸易,维护台商合法权益,引进陆资入台等新型法律业务领域中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越来越受到广大台商及海内外客户的广泛赞誉和拥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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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
1、参与两岸企业的投资谈判,制作所涉及的全套法律文件;
2、协助大陆投资客户制定投资规划和方案,帮助企业扬长避短,克服台湾土地成本、人力成本、生活成本等偏高于大陆等企业“水土不服”等问题;
3、就台湾有关行政管理、行业状况、企业信用,包括劳工制度等提供内容广泛、全面的法律咨询;
4、帮助陆资企业在台办理公司或其他组织形式的登记、注册、开户等法律设立手续;
5、帮助赴台投资陆资企业、个人向银行申请融资贷款,并办理相关手续;
知识问答: 1、 “陆资”的概念是什么?台湾经济主管尹启铭指出,除了陆资证券投资超过10%即视为直接投资,适用陆资入台相关规定外,来台外商企业只要陆资股权达30%,就视为陆资。
投资项目 1、开放原则和方式:依据“先紧后宽”、“循序渐进”、“有成果再扩大”的原则,采取“正面表列”方式分阶段开放。第一阶段开放项目,经台湾“行政院”六月二十九日核定,“经济部”发布,首批开放的陆资来台投资项目于2009年6月30日生效,包括制造业、服务业与公共建设(限BOT),高科技总项目100项。中草药、面板、半导体以及营造业,高铁的BOT都不在第一阶段开放清单。陆资可以参与招商竞标作业,但必须先在台湾成立相关的公司。其中,制造业开放六十四项,包括汽车、纺织、橡胶制品、塑胶制品业等,占台湾制造业细项二百一十二项的三成;晶圆、TFT-LCD等暂不开放。服务业部分,开放二十五项,占台湾加入WTO承诺开放服务行业一百一十三项的二成二;经转换成台湾行业标准分类,共计开放服务业细项一百一十七项,占总体服务业细项的三成六,包括批发业、零售业、大陆籍业者来台设立船舶运送及民用航空运输业分公司等。律师、会计师、营造及相关工程服务业,则暂缓开放。公共建设部分,开放十一项,占相关类别分类八十一项的一成四。开放陆资以民间参与方式进行投资,但对于公共工程,其承揽部分暂不开放。首阶段开放项目,“民用航空站及其设施”须位于航空站陆侧且非涉及管制区,并明订陆资持股比例限制;“港埠及其设施”明订陆资持股比例限制及投资总额下限;其他则为“观光及游憩重大设备”。
融资贷款: 赴台投资陆资企业可向银行申请办理融资贷款。 有居留权的大陆人士,将可向银行申办信用卡; 获“经济部”核准来台投资的陆资企业,若有资金需求,将视同一般外资,可向银行办理融资; 只要是经“内政部”许可投资的不动产,大陆地区自然人不论在台有无居留权,都可以向银行办理不动产抵押贷款;无论是大陆自然人或公司,如果是属于财务性投资的股票,理论上相关股票融资也都不能办理,但如果是透过直接投资取得的股票,就可能有股票融资的问题,但前提是必须获“经济部”核准投资。
投资不动产 在陆资购买台湾房地产方面,取消大陆人民来台取得不动产,需说明资金来源的规定。松绑现行法令对大陆人民购置不动产的相关限制。 大陆人民取得供住宅用不动产所有权后,须于登记后满三年才得移转,以避免陆资炒作房价。陆资公司经认许后,可以依法在台湾购置其业务所需之地产,即开放陆资企业因业务人员居住之住宅、从事工商业务之厂房、营业处所或办公场所或其他因业务需要之处所,得取得不动产。但以大陆法律准许台湾公司在大陆购置地产为条件。其申请应向台湾省(市)政府建设厅(局)提出,并转呈台湾“经济部”核准。 放宽陆资向台湾金融机构融资的限制,陆资投资人在台购买房地产之贷款规定,比照台湾人的相关规定办理。放宽取得不动产物权之大陆人民来台停留期限,每年来台总停留期间从不得逾一个月,放宽为四个月,每次停留期限及次数不做限制。八、公司设立程序 根据台湾《关系条例》新增订的四十一条之一,大陆地区的公司可以在台湾设分公司或设办事处。申办公司的办理程序是: 公司申请认许前,应先依“公司名称及业务预查审核准则”之规定,向台湾“经济部”商业司第六科办理公司名称预查,其名称之使用,受台湾“公司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限制。陆资公司登记使用名称应为中文,其申请认许之名称应与其本公司登记相同,无须加具“XX分公司”字样,并标明国籍及公司组织之种类。 申请认许时应备齐有关材料向台湾“经济部”商业司第一科申请认许,经认许给予认许证后,再向在台湾境内设立分公司所在地的省(市)政府建设厅(局)办理分公司设立登记之后,始得在台湾境内营业。 申请人认许时应提供如下证明文件: 1)申请主办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2)申办在台公司营业范围; 3)资金总额及在台营业所用资金金额; 4)在台湾境内指定的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姓名、国籍、住所或居所及其授权证书,该人并为陆资公司在台湾境内公司的负责人,并可兼任台湾分公司的经理; 5)公司章程; 6)股东会或董事会对申办台湾公司的决议; 7)在台营业计划书等。九、代表处设立程序陆资公司无意在台湾境内营业,而指派代表人在台湾境内为业务上的法律行为,即设立代表处,应报明之事项有: 1)公司名称、种类、国籍及所在地; 2)公司股本总额及本国设立登记之年、月、日; 3)公司所营之事业及其代表人在台湾境内所为业务上之法律行为; 4)在台湾境内指定之诉讼及非诉讼代表人之姓名、国籍、住所或居所; 5)设置代表人办事处者,其所在地。 以上报明事项如有变更,应向“台湾经济部”办理报备事项变更。
经营范围限制 ⑴ 经营业务,不得违反台湾法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⑵ 经营业务,依台湾法令须经许可者,应经行业主管机关许可,才能经营。 ⑶ 投资人之资格、许可条件、程序、投资之方式、业别项目与限额、投资比例、结汇、审定、转投资、申报事项与程序、申请书格式及其它应遵行事项,台湾有关主管机关经济部在《关系条例》修订后,将拟订许可办法,报台湾行政院核定后发布。
主管机关 ⑴ 台湾“经济部”商业司的受理范围:外商认许、报备、实收资本额新台币一亿元以上以及公司所在地在金门、马祖地区的台湾公司;其次:依台湾“外国人投资条例”及“华侨回国投资条例”设立的公司; ⑵ 台湾省政府建设厅的受理范围:实收资本额未达到新台币一亿元,其所在地在台湾省辖区内的台湾公司及外国分公司; ⑶ 台北市政府建设局受理范围:实收资本额未达到新台币一亿元,其所在地在台北市辖区的台湾公司及外国分公司; ⑷ 高雄市政府建设局受理范围:实收资本额未达到新台币一亿元,其所在地在高雄市辖区内的台湾公司及外国分公司; ⑸ 台湾“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受理范围:加工出口区内之公司; ⑹台湾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受理范围:科学工业园区内之公司。
所涉规费陆资公司认许及分公司登记应附文件及规费是:陆资公司新设认许,执照费二千元新台币;另按在台湾境内营业所用资金缴纳四千分之一的新设公司规费。
法律法规 1、《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 2、《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许可办法》 3、《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许可办法部分条文修正条文》 4、《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部分条文修正条文 5、《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取得设立或移转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部分条文修正条文 6、《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业别项目》 7、两岸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