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永军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律师意见书

时间:2009-09-25 17:33:04  作者:曲海斌律师  文章分类:案例摘选

关于郑永军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

律师意见书

                                                                                                                                          鼎鉴律字2009-9号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和《律师法》第25条之规定,北京市鼎鉴律师事务所受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而被贵局刑事拘留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郑永军的委托,依法担任该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的律师。本所律师在履行职务中,根据案发现场目击者的陈述和犯罪嫌疑人郑永军对律师会见时的案情陈述,认为本案并非一起简单的伤害案件,而在该案件之后隐藏着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本案的被害人并非法律意义是的受害者,而是受人唆使有备而来,故意挑起事端蓄意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人。为此,现依据本所律师所了解和掌握的事实和案件线索,提出本意见书。

1.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永军是在受到诈骗、敲诈勒索、衅滋事的情况下与被害人发生冲突的,郑永军本是受害者,不应定为加害人。

郑永军之子因违反治安管理,受到行政处罚,一个自称是律师的无业人员莫永方骗得郑永军的信任,骗取现金23400元为郑永军“捞人”。郑永军之子被治安拘留期满释放之后,莫永方欲再次索要钱财,其要求遭到拒绝后,便纠集本案的被害人等数人到郑永军住所地蓄意寻衅滋事,挑起事端发生冲突。在这一过程中,郑永军是受害者。

经查,莫永方并非执业律师,其以虚假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以虚假的律师身份骗取郑永军钱财,在诈骗行为完成后,进而又敲诈钱财,后又纠集多人寻衅滋事,导致出现本案的发生。

2、公安机关应依法追究莫永方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本案被害人寻衅滋事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总则和分则的相关规定,与本案案件事实存在密切联系的行为人莫永方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6条;第274条;第 293条之规定,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故意伤害案件存疑。

因职责所限,律师在侦查阶段仅有权代为申诉和控告而不作辩护,但依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案件线索,本所律师认为:对犯罪嫌疑人郑永军确定为故意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不符合罪刑法定之刑法原则,故意伤害案件存疑。

本所律师为履行法定职责,特提出本意见书,请依法处理。

 

北京市鼎鉴律师事务所

律师:曲海斌

 二00九年五月五日

注:律师意见受到公安机关重视和采纳,该案犯罪嫌疑人被变更强制措施,后撤销案件。

执业机构:北京市鼎鉴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经济仲裁 刑事辩护 国际贸易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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