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9-25 17:51:20 作者:曲海斌律师 文章分类:案例摘选
关于刘威利涉嫌抢劫一案的
律师意见书
鼎鉴律字2009-34号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和《律师法》第28条之规定,北京市鼎鉴律师事务所受涉嫌抢劫一案而被贵局刑事拘留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刘威利的委托,依法担任该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的律师。
本所律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根据该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对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刘威利对律师会见时的案情陈述,我们认为:本案并非(刑事)抢劫案件,而是一起(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为此,现依据执业律师所了解和掌握的事实和案件线索,提出本意见书:
1、 本案犯罪嫌疑人刘威利的行为应属非法索债行为,但其没有实施暴力抢劫行为。
现有证据材料表明:薛水成欠刘威利195000元(见附件1),刘威利索要此债,但其索债方式欠妥,委托不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人员进入债务人住所索要债款,但刘威利没有进入“抢劫现场”,没有实施暴力抢劫行为。
2、 方雪代替和帮助薛水成还债处于自愿。
方雪与薛水成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其自愿代替和帮助薛水成偿
还债务,将自己的汽车作价抵债,并由双方达成书面还款协议(见附件2)。对此,各方均无异议并签字捺指印确定之。
3、 抢劫指控存疑。
基于以上事实和证据材料,作为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我们有
理由认为本案的抢劫指控存疑,本案应属一起经济纠纷案件。
因职责所限,律师在侦查阶段仅有权代为申诉和控告而不作辩
护,但依据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本所律师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刘威利的行为应属非法索债,但其没有实施暴力抢劫行为;方雪代替和帮助薛水成还债处于自愿,并不违法;指控刘威利涉嫌抢劫存疑。
本所律师为履行法定职责,特提出本意见书,请依法处理。
北京市鼎鉴律师事务所
律师:曲海斌
二00九年八月十二日
附:
1、 借条复印件一份;
2、 还款协议复印件一份(原件经律师核对犯罪嫌疑人亲属保存);
注:公安机关重视和采纳了律师意见,变更强制措施后撤销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