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转包给包工头 工伤赔偿两方连带担责

时间:2014-05-29 05:45:51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建筑工程转包给包工头 工伤赔偿两方连带担责

   河南农民工在工地发生工伤,施工方在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后状告承包人包工头,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律师提示,施工单位在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包工头追偿。

    [案件回放]

  2011年2月14日,原告刚玉公司将其承接的某热电厂的磨煤机出入口料管、料斗及粗细分离器防护项目转包给被告包工头许某,并签订了承包协议书。嗣后,许某即招用人员,组建施工队伍进场施工。同年8月30日2雇工唐某发生工伤,后被鉴定为工伤八级。刚玉公司联系许某出面解决,许某回手机短信称事后谈责任分担比例,于是刚玉公司与唐某达成赔偿协议,由刚玉公司一次性给付工伤赔偿款项计19万元。但刚玉公司事后要求许某担责时,许某却避而不见。

   [律师析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个人承包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刚玉公司与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包工头许某签订之承包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系无效协议。被告许某无用工主体资格,其作为承包方招用的劳动者因工受伤,应由发包方与承包方连带担责。原告刚玉公司已作出赔偿,且数额不超过一次性工伤赔偿之范围,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法院判决]

    根据承包协议无效之责任大小,以及承包方实际获取工程利益,确定双方按六四比例担责,遂判决被告许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偿还发包方刚玉公司赔偿款7.6万元。

   [律师提示]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执业机构:河南锦明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南 南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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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私人律师 劳动纠纷 保险理赔 工商查询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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