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及鉴定机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提供的资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职工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4、完整的病历检查报告或者《职业病诊断书》原件及复印件;
5、工伤职工本人的一寸免冠照片和受伤部位彩色照片;
6、属于复查鉴定的还需要提交上次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