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的作法对吗?
嫌疑人在2013年1月将他人打伤,2月被鉴定为轻伤,3月立案侦查,2014年2月以无犯罪事实为由撤销案件。公安机关的作法对吗???
他们的理由是,今年一月一日新的伤残鉴定标准实施,不构成轻伤,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没有犯罪事实。
本人认为,刑法第12条和88条规定,从旧兼从轻原则只有在被追诉才适用。而本案是已经立案,不存在追诉问题,公安机关的作法不对!是对嫌疑人的放纵,是失职或包庇。
虽然司法部和最高法院都有通知,但不能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生效适用,因为刑法是上位法,而司法部和最高法院的通知是普通文件。请高手指点,谢谢谢谢!
咨询者: 重庆 [咨询时间:2014-08-07-状态:未解决]
赵文涛律师的解答:
应按照受到伤害时有效的鉴定标准鉴定。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是刑法的适用原则,不适用于伤情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