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未按时办理

我在成都2012年按揭买的房,2013年1月交的房,合同约定交房后365日内办理房产证,超过三个月赔1000,最高赔3000元,到今年6月我问他们告诉我资料不齐,给他们补了,9月又问他们,告诉我还在办,但交房后从没告诉我资料不齐,请问资料不齐可以是他们的借口吗?违约金合理吗?请问我该怎么办?
咨询者: 四川  [咨询时间:2014-10-02-状态:未解决]
赵文涛律师的解答:

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请予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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