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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爸去年在工地出了事故,膝盖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九级伤残,医药费是对方付的,现在我爸问对方要误工费,伤残补偿金和各项费用八万,对方不给,后找律师又起诉,判决书判定各项费用是十万,可是对方就是不给钱,最后我们去执行庭申请执行,可对方把所有财产都转移了,执行庭的法官一开始的时候,还跟着我们去找对方要钱,法官说如果不给后果自负,我还觉得我们真的遇到了办事的好法官,对方也答应给一部分钱,让我们下周去拿钱,可等我们去时对方反悔了,说没钱,又不给了,法官什么都没说,也没有调节,就让对方走了,没有了当初说的不给钱后果自负的话了,法官说只能让我们自己去要,说让我们自己去查对方的账户,什么时候有钱了,他们什么时候去执行,我们只是普通的百姓,哪有这权利去查她们的账户,现在法官让我们签字说执行有效期限是半年,现在到期了,这案子已经结了!我觉得这法官一定是拿了对方的好处,因为没有了当初说话的那份坚定,可是我没有证据!请问律师,我们现在该怎么办,对方不给钱,执行法官又不管了,我爸为这事一宿一宿的都睡不着觉,在线急盼您的帮忙!!!!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4-10-11-状态:未解决]
赵文涛律师的解答: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
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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