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职工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补尝符合不符合劳动法?

律师你好:现特请教你,我1984年12月至2000年12月是原国有企业职工,市政府牵头在2001年1月1日新企业承债式收购,所有员工全员接收,资产转入接收的现在的公司,员工没有拿到一分钱的补助和经济补尝金。因本人急需用钱,2014年8月书面提出让公司给予辞退,公司补尝金申批表上以不符合岗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补尝方法分二段进行,2000年前16年工龄公司是按2000年买断工龄补尝金计算,2001年后进入新公司14年,公司按我基本工资给予12年工龄经济补尝,年补尝标准低于我的月收入一半,解除协议书上并注明协议补尝。此项规定没有公式,补尝标准是总经理定调。我想请教:1、协议补尝合法吗?2、这是否可以构成因为公司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3、工龄如何计算?4、我现在如何维权?5、如能维权,需要抓住哪些要点?注:失业保障金领取的失业金只有22个月,是以前的国有单位没有交纳个人失业保障金,但是我个人交纳的部份单位都已经扣除了。现在的公司只给部份管理人员交纳房屋公积金。请律师给予解答。谢谢!
咨询者: 江西  [咨询时间:2014-11-19-状态:未解决]
赵文涛律师的解答:

经济补偿金应按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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