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应提前多少天

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2年,目前1年不到,3月25日找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3月29第二次找我谈,被告知公司已经向我老家寄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请问:
1.该通知应提前多久通知到我?
2.该通知寄到我老家而非居住地,本人无法接到文件进行确认,该行为是否合法?
3.以上情况本人可以要求多少的经济赔偿?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16-03-29-状态:未解决]
赵文涛律师的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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