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经济处罚的法律分析
时间:2013-05-13 12:49:07 作者:卢希金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多数用人单位会依据其内部的奖惩机制来对员工做出经济处罚,国务院1982年4月10日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也规定了企业对职工违纪行为的处分包括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颁布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于2008年1月15日宣布废止。那么现如今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对员工进行罚款?
一、法律法规条文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废止)
第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第十六条 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七条 对于有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二)地方性法规
1、《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第三十条 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经济损失需要赔偿的,企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但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2、《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
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江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除下列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劳动者工资:
(三)劳动者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金,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每月扣减赔偿金后,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法律法规解读
(一)《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行之初,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用工制度,条例的适用范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当时的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因此,条例中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规定”适合当时经济体制下的用工制度。
1、职工如违反本条例以及企业自身制定的各项制度,企业有权对职工处以经济处罚。
2、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3、罚款与赔偿损失是并行的,罚款和赔偿损失的比例均以劳动者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为上限。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由计划经济逐步转化为市场经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在此背景下陆续颁布,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趋势愈发明显。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江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已有明确规定,但具体的赔偿责任该如何实施呢?可以参考山东省、辽宁省、江西省、北京市等相关省市依据《劳动法》颁布的各省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来分析相关的发展趋势。
1、强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依法制定;
2、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3、如因劳动者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每月扣除赔偿金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地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法律问题分析
本文认为,用人单位无权对劳动者进行经济处罚。“罚款”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由相关有权执法机关来执行。在行政处罚法中,“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承担的是一种行政责任,是行政机关对违法相对人的一种处罚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由相关有权执法机关来执行;在诉讼法中,“罚款”是国家司法机关对妨害司法诉讼的一种处罚措施,由法院来执行。但是在劳动法中,用人单位不属于有权执法机关,《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也未明确授权用人单位制定对劳动者罚款的相关规章制度,所以用人单位无权制定对劳动者的罚款规定并进行罚款。
用人单位虽无权对劳动者进行罚款等经济处罚,但如因劳动者原因违反法律导致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由劳动者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至于赔偿数额的扣除方式应以劳动者所在省市的相关规定为准,如相关省市的规定未明确的,应充分考虑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法意图,从保护劳动者利益出发,参考其他省市的相关规定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