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1、请问你公司解聘你的理由是什么?现在如果是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但是如果你讲到是因为经济危机而提前解除,那么应该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几种情况;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是提前一个月或是支付一个月的代通金而单方解除合同的。如果依据这一条,则公司很可能依据的是第三项,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种情况下,你就要看一下公司有无与你进行过协商;因为现在经济危机也可以视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果公司并没有与你进行过协商,那么他们解聘你的程序是违法的;你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且要求公司补发在此期间的工资与交纳社保;
3、如果公司以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解除,我认为靠得上的只有第(二)或(四)项。但是第四十一条所适用的是经济性裁员,就是一次大批的裁员,而不仅仅是单个的裁员。这种情况下,程序更为麻烦,所以如果只是单个解除了与你的劳动合同,应该不太可能适用此条款。
4、如果确实如我所分析的,即公司依据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那么你有两个选择:一个是恢复劳动关系,补发期间的工资与交纳社保;二个是愿意解除合同,但是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的代通金,即代替一个月的提前通知期,同时要求公司按照你的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自2007年4月到解除合同之日,满一年算一个月,不满一年满六个月按一个月赔偿,不满六个月的计算半个月。经济补偿金按照你的在此单位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