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2-02 10:51:35 作者:姜伟 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杜某某 女 30岁 汉族 无业
住址:山东X县西街
被告:王某某 男 33岁 汉族 农民
住址:济南市中区杜家X村
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与2001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2002年6月登记结婚。同年9月14日原告因大出血送济南解放军106医院手术抢救,经诊断为宫外孕、继发性贫血,术后住院7天。在原告手术住院期间,被告未尽到丈夫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不积极陪护原告,术后只陪护了一夜,其余时间均由原告之妹陪护。连手术协议都是急匆匆从陵县老家赶来的原告母亲和哥哥签的字。
出院后在被告家里住了四、五天,都是原告之妹护理。为此,无奈之下在农历八月廿十日回陵县老家休养。期间,被告只来过一天,且空手而来。
由此可见,原被告认识时间短,感情基础差,婚后也未建立起感情,不能尽夫妻的义务和责任。至今,双方分居两地,已近两年之久。长期无联系沟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请求贵院根据我国《婚姻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为盼!
此致
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杜某某
2003年12月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山东沃德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杜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经当事人的陈述,调查取证及证据交换,现依法出庭参加诉讼,经法庭调查质证,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 关于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基础
双方在婚前分居两地,后经人介绍才认识,仅7个月就草率结婚,因缺乏婚前的充分了解,故婚姻基础并不好。
二. 关于婚后的感情
因缺乏婚前的充分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这在原告患病手术抢救住院,以及在家休养期间,被告未尽丈夫义务等可见,双方不但没有培育和新增感情,反而极大地伤害了原告的身心,故原告在无奈之下只好回原籍娘家休养,如此等等使双方的距离更远,裂痕更大。
关于为何做人流的问题。是由于双方无生育指标,如果生育将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三.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
自原告回原籍娘家休养定居以来,双方长期两地分居,既无联系,更谈不上各尽夫妻义务,各方均无有和好的行动,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实无和好的可能性。
四.双方的债务和共同财产
1.关于《借条》、《领条》
对于被告出示的《借条》、《领条》,原告此前均不知情。
从被告出示的《借条》、《领条》来看,其一,借款人(领到人)均非被告(认为 借款人“王群”即 是被告,则缺乏法定的证据),“王群”与本案无关,故该证据不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和相关性,不具有证明力;其二,领到款并非债务。
作为王齐某 的借款条,更不应原告来承担。
2.关于彩礼
从罗虎、马桂山出的《证明》来看,此6000元和1000元属彩礼,是被告以与原告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行为,因双方已结婚,且已共同生活,所以要求返还无法律依据。
3.关于共同财产
原告对双方的共同财产表示放弃,但前提是不承担债务
综上所述,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的感情、离婚的原因以及目前的状态来看,已难以维持双方的婚姻关系,符合有关审理离婚案件的司法解释中的“婚前缺了解乏,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形,且双方并无子女,实际上已无和好的可能了。原告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又无分割要求,依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请求法院驳回被告的请求,判决双方离婚。谢谢!
山东沃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姜 伟
2004年4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