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1-10 14:14:08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文/姜伟 律师
某管理学院与某工程公司订立租房合同,期限一年。六个月后学院擅自搬走,并停交租金。工程公司委托笔者代理起诉,开庭经调解未果,法院于2004年12月6日作出了(2004)历城民商初字第2048号民事判决:一、终止双方的房屋租赁协议;二、被告管理学院支付原告工程公司租金73333.32元;三、驳回诉讼请求2;三、被告管理学院支付原告工程公司违约金19308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判学院全额支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