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刑初字第371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时间:2013-04-27 08:42:00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2013)闵刑初字第3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a,男;2011年6月因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a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2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付a以牟利为目的,在本市闵行区程家桥路设摊,以人民币l0元的价格将2张印有淫秽图案的光碟贩卖给路人吴小良,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该摊位又查获l26张印有淫秽图案光碟。经上海市新闻出版局鉴定,在上述的全部l28张光碟中124张属淫秽音像制品、4张属非法音像制品。
上述光碟及赃款人民币10元均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a、潘a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检查笔录、电话查询记录、指纹识别信息、工作情况、照片,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1)黄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书,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肖营子镇沙沟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a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付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a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5日起至2013年5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涉案淫秽光碟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付a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代理审判员 张 弘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蔚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