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罪名详解

时间:2013-04-27 09:31:06    文章分类:罪名详解

  (一)概念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守护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走财物或者迫使其交出财物的行为。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胁迫,是指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进行精神强制。其他方法,是指实施暴力、胁迫以外使受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等方法;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三)认定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这是我国刑法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

  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

  (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所谓“当场”,是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如果在盗窃、诈骗、抢夺实施以后,在其他时间、地点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毁灭罪证而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不属“当场”;

  (3)行为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企图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执业机构: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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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非罪 量刑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国家赔偿 调解谈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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