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权的问题
我和我弟弟去年九月份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我和我弟弟不同程度伤残,交通事故中交警认定我方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对方承担次要责任。我弟弟肾脏摘除、骨盆骨折、脚第一、第四趾骨骨折,楔骨骨折,而且脚的愈合留下残疾,现在对方不给垫付医疗费,因为我刚刚毕业几年,他还在上大学,父母在农村,没有那么好的经济条件,所以我弟弟的后期治疗也就告一段落。我想问问,我们保留诉讼权,可以保留多少年,如果我弟弟因为这次意外造成的残疾,如果将来出现了问题,多少你以后还可以继续起诉对方吗?
补充提问:
我和我弟弟2013年进行了伤残鉴定,鉴定我弟弟伤残八级、九级、十级,综合赔偿系数是百分之四十。我是两个十级,综合赔偿是百分之十五。定于5月23日开庭审理,对方的修车费花了将近8万,连同垫付的医疗费,差不多就13万。他们垫付的费用是从保险公司的赔偿中扣除吗?我该怎么做,赔偿本来就少得可怜。如果我弟弟在未来的生活中有一些问题,可以再继续起诉对方吗?比如十五年以后,因为那起交通事故肾脏切除后造成的一些问题可以继续起诉对方吗?责任分担还和原来一样吗?
咨询者: 内蒙古 [咨询时间:2013-05-12-状态:未解决]
周敬磊律师的解答:
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先起诉后鉴定评残,